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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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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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pj%2BHgnWzg%3D,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函【附件二】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桃教職工1030091201號(附件一).pdf
桃教職工1030091201號(附件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