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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蘇俊叡

 

受文者:教育部國教司四科(承辦科)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15號

附件: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主旨:有關  桃園縣政府「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規定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已明顯違反  相關規定  先凍結補助縣96學年度辦理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經費,俟其改善後再撥付,以維護公平正義與法治秩序,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之「五、辦理方式:(一)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依自願方式辦理。」,故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方式,應以「自願」為原則。

二、經查「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如附件之「十一、附則:(五)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三、本會質疑桃園縣政府利用新進教師求職心切之弱點,強行要求新進教師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明顯造成「強迫」之事實,嚴重違反 貴部要求「自願方式」辦理之原則。

四、有關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方式,  貴部應立即要求桃園縣政府應按「自願方式」之原則方式辦理,並取消該簡章之規定,且要求桃園縣政府以「正式公文」所屬學校,取消該項規定。

五、  先凍結補助縣96學年度辦理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經費,俟其改善後再撥付,以維護公平正義與法治秩序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四科(承辦科)

副本:全國教師會、桃園縣政府、本會所屬會員學校、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15-附件.doc
會址︰324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31號2F 電話︰(03)458-3860、(03)458-3842、(03)458-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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