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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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教育部國教司四科(承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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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15號
附件: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主旨:有關 桃園縣政府「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規定新進教師「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已明顯違反 貴部相關規定,請 貴部先凍結補助桃園縣96學年度辦理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經費,俟其改善後再撥付,以維護公平正義與法治秩序,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教育部補助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之「五、辦理方式:(一)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依自願方式辦理。」,故有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方式,應以「自願」為原則。
二、經查「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如附件)之「十一、附則:(五)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三、本會質疑桃園縣政府利用新進教師求職心切之弱點,強行要求新進教師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明顯造成「強迫」之事實,嚴重違反 貴部要求「自願方式」辦理之原則。
四、有關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辦理方式, 貴部應立即要求桃園縣政府應按「自願方式」之原則方式辦理,並取消該簡章之規定,且要求桃園縣政府以「正式公文」函知所屬學校,取消該項規定。
五、請 貴部先凍結補助桃園縣96學年度辦理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經費,俟其改善後再撥付,以維護公平正義與法治秩序。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四科(承辦科)
副本:全國教師會、桃園縣政府、本會所屬會員學校、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15-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