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9     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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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4  中國時報 
師資培育法初審修正 放寬代課折抵實習規定
陳重生/台北報導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增列三條件,放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折抵教育實習相關規定。但教育部國教司已預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將以聘用合格教師為依據,因此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也訂定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為「落日條款」。 
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增列,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上述三項規定是:一、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者(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二、大學畢業,修畢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專門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書者;三、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代理代課教師年資可抵實習
【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通過「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2、3項,代理代課教師可免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以任教年資折抵實習的規定,教育部次長周燦德表示,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至96年7月31日止。
周燦德表示,過去已經依「師培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給予代理代課教師,分別有2年、4年、6年折抵教育實習的緩衝期限,具有充分的保障。這次因為少數教師仍有此問題,再度延緩、放寬相關教育實習折抵規定。
周燦德說,教育部同意放寬該項法令,但教師必須適用以下規定,包括:教師必須最近7年內任教1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3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同時前項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不同類科不適用,如國小代課教師不能折抵高中教師的實習。
其次,該名教師必須大學畢業;需經過服務學校初具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智能的證明文件,才能適用該項法令。
周燦德說,本法只適用到至96年7月31日止,影響教師人數不超過1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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