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15 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94年度「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檢討座談會會議報告

 

有關桃園縣「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試辦一年後,

12月14日在教育局召開檢討會,本會代表參加會議的有「副理事長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理事羅標團老師(大成國中) 、行政組長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理事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 、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

會議中有關廢除簽到退制度是獲得所有與會人員的支持,一年下來的實施情況良好,教育局有誠意,希望將此一制度經過檢討會議後成為日後繼續實施的依據,所以在11/10本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時主動提出,

12/14當天會議的共識極高,大家都支持不能走回頭路,這是桃園縣教育往前進的開始,

有關會議經過與結果,由我先向大家報告:

 

●會議結果:

(1)不作與原差勤辦法重複之條文、文字之討論與訂定。

(2)由本縣教師會、家長會長協會、校長、人事室各薦派代表,組成草案研擬小組,就廢除簽到退,針對「查勤次數、查勤時間、寒暑假前後補假之規範、每週上課時數原則的彈性處理」等提出相關文字並訂定實施原則。

(3)本案應於今年12月底完成並公告。

 

 

 

●會議經過:

 

◎校長代表:會議中校長們都支持廢除簽到退制度繼續執行。

兩位國中校長(內壢國中校長詹智源、桃園國中校長徐傑添)和兩位國小校長(會稽國小校長蔡德宏、南美國小校長王朝貞)代表報告各校執行報告,都表示試辦階段,大部分老師都能自律自治,肯定學校老師不因廢除簽到退而有怠慢,留校不只八小時,仍依責任進行,只是有少數個案即使簽到退仍然有不按規定出勤者,另也表達兼任行政的教師,在寒假的補休能否取消前後一周不得補休的規定,而修改成前後三天。

 

縣教師會主張:

(一)支持並要求教師應依法、按程序辦理相關請假手續,以維護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尊嚴,對於少數不能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及出勤狀況不良的教師,只要有具體證據,學校應按規定輔導或依相關辦法處理才是。

(二)有關教師請假相關規定按教師法十八條之一是屬教育部訂定的權責,且今日議案所擬討論內容多與原差勤辦法重複,法源依據有問題,故本縣應將廢除教師簽到退制度與教師請假規則之訂定作脫勾的處理。

(三)有關兼任行政教師可將平日之加班列入寒暑假之「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請明確函知各校,以免一縣多制,造成兼任行政教師之權益受損。

 

家長會主張: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謝總幹幸蓉,主張學生在老師就要在,根據該會訪查學校,有少數老師拒簽曠職通知。

桃園縣龜山鄉家長會長協會王總會長科元,(1)支持教師免簽到退制度,教師教學更有尊嚴。(2)有關不適任老師,教育局應輔導轉業。(3)要求老師應專心教學,學校不應讓老師辦太多活動。請提高國小老師編制至2.0 比照國中,讓老師有更多人力和時間照顧學生。

 

 

人事室主張:贊同縣教師會主張有關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應待教育部公佈,並與簽到退脫勾處理。

 

 

以上報告。


桃園縣94年度「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檢討座談會
會議議程

一、時間:94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
二、地點:本府1301會議室
三、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四、主席:張局長明文
五、主席致詞:
六、工作報告:本縣93年10月至94年10月各中小學人事單位實施「教師出勤狀況查勤紀錄」情形。
七、提案討論:
案由:依93年10月8日府教學字第0930261861號函,自93年10月1日起本縣新揭「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並廢除中小學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簽到簽退制度,迄今已經過一年,宣檢討此制度的實施情形,作為嗣後廣辦之依據。
說明:依據「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之規定「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導師、專任教師)上班時間為八小時,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後,應有相應之措施,其措施提請討論。
(一)各校人事單位每月主動對所屬人員查勤至少兩次。
(二)各校於全體教職員工集會時進行人員查勤。
(三)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指導等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書面糾正,第二次起依實際曠職時間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四)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在學生點名簿上任課教師欄簽名。
2、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為早退,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課。
3、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4、授課時數,每人每週以不少於五日為原則。
5、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職處理外,並規定時間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補授所缺課程。
6、請假未符支付代課終點費之規定者,遺課務應做妥適之調配,俟其假滿後另定時間補授。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者,改以曠課處理。
7、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缺課、曠課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以上查勤情形做成記錄,陳核,確實督核;本府駐區督學亦主動稽查,並將稽查結果列為校務評鑑之成績。
擬辦:建議由本縣教師會、家長會長協會、校長代表、人事室代表各薦派一員,組成「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辦法」草案研擬小組,裨益廣續提出相關辦法。
決議:
八、提案討論

(附件)

本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

 

學期中

寒暑假

專任教師(含導師)

1.      上班時間八小時,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是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2.      如上下班時間基於校務需求,尚需調整修正,則需報府核備。

由本府邀集學校行政代表、縣教師會、人事室、教育局籌組專案小組研議後實施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1.      上班時間八小時,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2.      如上下班時間基於校務需求,尚需調整修正,則需報府核備。

3.      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1.      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含例假日均予列計)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

2.      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以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員五分之一人立於校內辦公。

3.      上班時間八小時,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4.      另俟教育部訂定「教師請假規則」後,再依規定與縣教師會協商訂定。

 備註:

1.      學校職員出勤時間得比照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規定

2.      本原則試辦至94年底在視試辦成效,決定停辦或續辦。


桃園縣政府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403450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開會事由:桃園縣94學年度「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檢討座談會
開會時間:94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0分
開會地點:本府1301會議室
主持人:教育局張局長明文
聯絡人電話:陳盛賢(課員)03-3322101#7417

出席者: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永豐高中謝校長錦雲、平鎮高中張校長永鄰、福豐國中鍾校長禮章、桃園國中徐校長傑添、龍興國中曾校長發田、文昌國中李校長麗卿、同德國中劉校長文韻、內壢國中詹校長智源、大崙國中劉校長邦秋、西門國小林校長和春、會稽國小蔡校長德宏、林森國小趙校長屏生、復旦國小王校長亞賢、南美國小王校長朝貞、大潭國小林校長瑞鍚、北湖國小林校長淑芬、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大成國中羅標團老師、新屋國小范姜仲宇老師、大溪國小羅浚瑀老師、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呂理事長朝福、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謝總幹幸蓉、桃園縣龜山鄉家長會長協會王總會長科元、本府人事室、教育局學管課。
列席者:
副本:
備註:敬請學校核予學會人員公假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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