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1  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今天連跑三個學校做宣導,有點忙碌但很充實。

 

但其中一所學校教師會的經歷倒可以說說,

在辦這場研習之前,該校教師會理事長原本被校長刁難,連借個場地辦週三研習都不准,還說學校教師會不准在學校辦活動,更甭論這個學校教師會有辦公室,

該校理事長向本會投訴之後,本會建議其可正式擬文向學校借用場地辦理研習,並請校長將不准的理由寫在公文上或回覆,不要空口無憑,並告知校長將請縣教師會出面處理,並請示教育局:校長不准的理由是否有依據?

 

我們正準備公告這位校長的大名和理由,供大家參考;結果呢?文也不用行了,今天該校教師會順利辦完今天這場研習。

 

 

朱縣長和教育局長嘴巴上常說「行政、家長、老師」是鐵三角,但在學校的執行上,我們卻常常看到,家長會有辦公室、甚至有老師減課協助家長會業務的推動.....,

而學校教師會在校內受到的照顧可能就遜色許多,

學校家長會和學校教師會在校園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學校行政應該給予相同的協助與支援,不應像少數學校的校長拿著雞毛當令箭,連教師會在校辦理研習,都要被刁難!

 

這次11/10縣教師會與局長座談中,我們要求學校對待教師會和家長會的規格至少相同,教育局也答應行文要求學校給家長會和教師會相關協助,

 

這是教育局所發出的函,大家可以依照公文檢視一下。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自字號: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促進校務推展,請貴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94年11月18日局務會議第20項辦理。

正本: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家長會協會、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本府教育局體健課(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說明一】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卅分
地 點:本府十四樓會議室

案由(八)、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教師會說明:
1. 為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縣政府應鼓勵學校成立教師會,協助教師會的運作,提昇教師專業自主權。
2. 目前有多項與教師權益相關之法定組織皆規定必須有教師會參與,如:教師評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等;新修正的考績委員會規定無論學校規模大小,都應該要組織考委會,這與修訂前的規定有很大的差異。
1. 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在校要依法參與各項會會議,協調行政與教師或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問題,辦理進修研習…. 等等,其辛勞不下學校中的學年主任(級導師)、長期社團負責人或校隊指導老師,更無行政津貼可領,一樣是為教育事務服務,所以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教師會訴求:
1.為使相關法定組織能夠在組成上達成「合法」化,建議縣府應行文各校鼓勵學校教師會或小校聯合教師會之成立。
2.為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3.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決議:
1. 訴求之1.2.點照案通過,教育局將與教師會一起努力。
2. 第3點有關各校編餘節數之分配與各校教師會理事長減課事宜,交由前面案由一之專案協商小組研擬,其實施前提為「不增加政府負擔」及「有編餘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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