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明日免簽到退和導護的會議

 

眼看教育局的承諾在12月底以前要處理的導護議案就快要跳票了,12月 16日我們打了電話給張局長,提醒他都快要過耶誕節了,導護問題怎麼連個會議都沒召開?

 

還好教育局知道跳票的後果,終於在年底結束前2天(12/29,如附件二開會通知)召開大家都很關心的「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

 

一是討論上次12/14「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檢討座談會的會議結果(如附件一),一是履行11/10與局長座談的承諾(在12月底前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今日下午本會五人小組先就教育局提出來的「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94.12.23」討論,有些是值得肯定的,有些是需要修正的,

 

我們知道曾有學校的人事或校長為了查勤,動輒以廣播器廣播要求老師集合或到定點點名,根本不分是上課還是下課時間,展示權威勝過學生受教權,這樣的後果相信並非大家所樂見的,所以草案第四條要修正,查勤的方式與程序不當會影響學生受教權,所以本會認為應以學生受教權為優先考量,並要求教師應依程序辦理差假手續才是重點,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12/14的會議中就有家長代表表達:「支持教師免簽到退制度,教師教學更有尊嚴。要求老師應專心教學,學校不應讓老師辦太多活動。」我們常常看見有些學校擔心辦的活動或會議,老師出席的人數不夠漂亮,不夠有面子,常會用第五條(這是省教育廳時代公佈的差勤辦法的八股條文),來要求老師出席「『校長認為應該』出席的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指導等活動」,而民怨四起。

如果是要規範老師「應該」怎麼樣的話,那就是指老師的「義務」了,回歸教師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才是正途,

既是義務就不能無故缺席,如果無故缺席者,被糾正、被依曠職登記、被應依差假相關規定辦理,那就沒話說囉!

 

有關導護問題,教育局檢附本會與局長座談的資料,決議文字被動了一點手腳,與11月10日會議當天確認的文字有些許落差,不知教育局的用意為何?

明天開完會,我們會再向大家報告。

 


 

(附件一)

12/14「廢除中小學教師簽到簽退制度」檢討座談會會議結果:

(1)不作與原差勤辦法重複之條文、文字之討論與訂定。

(2)由本縣教師會、家長會長協會、校長、人事室各薦派代表,組成草案研擬小組,就廢除簽到退,針對「查勤次數、查勤時間、寒暑假前後補假之規範、每週上課時數原則的彈性處理」等提出相關文字並訂定實施原則。

(3)本案應於今年12月底完成並公告。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開會事由: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
開會時間:94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0分
開會地點:本府1301會議室
主持人:教育局張局長明文
聯絡人電話:陳盛賢(課員)03-3322101#7417

出席者: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平鎮高中張校長永鄰、永豐高中謝校長錦雲、桃園國中徐校長傑添、福豐國中鍾校長禮章、龍興國中曾校長發田、內壢國中詹校長智源、文昌國中李校長麗卿、同德國中劉校長文韻、大崙國中劉校長邦秋、西門國小林校長和春、會稽國小蔡校長德宏、林森國小趙校長屏生、復旦國小王校長亞賢、南美國小王校長朝貞、大潭國小林校長瑞鍚、北湖國小林校長淑芬、楊明國中羅焜榮老師、大成國中羅標團老師、新屋國小范姜仲宇老師、大溪國小羅浚瑀老師、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呂理事長朝福、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謝總幹幸蓉、桃園縣龜山鄉家長會長協會王總會長科元、本府人事室、教育局社教課。
列席者:
副本: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備註:敬請學校核予與會人員公假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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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會議議程

一、時間:94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二、地點:本府1301會議室

三、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四、主席:張局長明文
五、主席致詞:
六、工作報告:本縣研擬「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情形。
七、提案討論:
  案由:研討「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
  說明:相關條文如附件。
    決議:
八、提案討論: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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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94.12.23
(或稱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暫行原則草案)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所屬各學校教師(含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出勤時間,將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實際情形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訂定之,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第三條 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第四條 各校人事單位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
第五條 教師對應參加之集會、考試、研究會、觀摩會、課外指導等活動無故缺席者第一次書面糾正,第二次起依實際曠職時間登記,由主辦單位將缺席人員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人事單位應依差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教育部相關規定有所變更時,依教育部規定更訂。
第七條 本原則自9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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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教師會說明: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教師會訴求:

1.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2.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5.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6.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7.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決議:
1. 依縣教師會所提訴求研議可行性,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在12月底前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 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11月10日會議現場確認的文字紀錄

決議:
1. 同意縣教師會所提訴求,並建議訴求3之「義工」部分,請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研擬將學校交通義工編列「義交第四大隊」及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 組專案小組,在12月底前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 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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