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合會

搭會,又稱為互助會,也叫合會;由於會首與會員組成的原因不外是人情和信任的關係,一般人通常便容易忽略,或「不好意思」採取一些事前預防的措施。因此,當有倒會的情況發生時,在法律追究上便經常有舉證上的困難。

因此,保障自己的方法,就顯得很重要了!

桃園縣教師會的處理案件中也協助處理過校園倒會的案子,很多都是亡羊補牢,能補多少?不得而知。又債務人的態度常常是關鍵,嘴巴上的誠意和實質還款的方式經常有落差,

且債務人和債權人經常是同事之間的關係,因為倒會而影響校園的氣氛是最令人煩惱的,

中國時報 C2/桃園新聞 2005/12/24報導的這樁倒會案,本身擔任學校的教務主任,親屬中,還有人也擔任校長,確實引起風波,受害會員日前曾向本會求援,本會並前往了解與協助。

 

在此提供一些案例報導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提供的權利維護與預防措施,供大家參考。

總之,預防勝於治療,為了錢搞亂生活,總是大家不想見的。

 


 

 

中國時報 C2/桃園新聞 2005/12/24 
又傳夫子倒會? 受害近百人

【黃文杰/桃園報導】 
  桃園縣南區某國小傳出有老師倒會,金額估計達2千萬元,受害者可能近百人,由於不只有一所學校老師被倒會,波及2、3所學校,教局擔心引發連鎖反應,正密切注意後續發展。 
  據悉,被檢舉惡性倒會的老師,本身擔任學校的教務主任,親屬中,還有人也擔任校長,避免「倒會風波」影響正常教學,教局正協調設法調整職務或提前辦退休。 
  年終歲末,傳出校園倒會事件,消息曝光,多少讓外界感到訝異,這也是繼去年中壢自強國中傳教師倒會,又一起金額頗大的校園倒會 案,備受矚目。 
  教局學管課長賴貞忠昨證實,確有此事,不過債權債務雙方,已經開過多次協商,尚未撕破臉,到必須提告訴階段,他希望外界給老師多些時間,設法找出解決方案,畢竟沒人願意被倒會,最終也希望能把錢拿回來。 
  至於校園內接連發生兩起龐大金額倒會案,教局立場,完全放任不管?賴貞忠說,必須分成好幾個層面來看。 
  首先,校園內起會跟會,屬私人行為,若無違法不能禁止,只能規勸慎選體質好的會,對於老師惡性倒會,是否符合解聘條件?從先前的案例,還有法律細節待釐清,包括是否拿到和解書等,教局會蒐集資料整理當教案。 
  校園倒會案中,也扯出刑法修改,加重詐欺罪,數罪併罰,多少案罰多少年,並非只加重刑期1/2,明年七月開始實施,「會首」是否擔心一旦倒會,以新法被求刑,「乾脆提早引爆」,引發新一波「倒會潮」?格外受矚目。 

中國時報 A19/社會綜合 2005/12/03 
夫子倒會1600萬 判三年六月

【郭石城/桃園報導】 
  前桃園東門國小老師黃慈慧在學校起會,會腳包括東門國小老師、退休教師、及其友人,卻惡性倒會一千六百餘萬元,四十二人受害。桃園地方法院二日,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三年六月。 
  法官判決指出,黃慈慧(現已退休)從八十八年起會任會首,在東門國小等處,招攬五十三位會員、虛構會員四十三人,會金每月一萬元,採外標制,會期從八十八年八月至九十六年八月,開標地點在東門國小教室。 
  黃慈慧以虛構會員冒標,詐得會款高達一千六百卅四萬元,多位退休老師退休金泡湯,嚴重影響生計,但黃慈慧從案發迄法院審結,僅賠償被害人五萬元,被法官從重量刑。 

中國時報 C2/新竹新聞 2004/01/03 
《社會短打》倒會起訴 檢察官求處重刑

【時報】 
  竹市:男子程文勇與太太連續起了幾個互助會後,即冒名標會,詐得一千餘萬元後惡意倒會,新竹地檢署依常業詐欺罪起訴,並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六年,據了解,這是新竹地區倒會案首度具體求處重刑之例。 
  據了解,因為他夫婦都不老實說出詐得款項之去處,也沒表現誠意與會腳們解決,檢察官不僅起訴,還具體求處重刑,以茲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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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資料(二)-- 如何預防倒會起風波 

(轉摘自清流月刊90年7月號)


民間最常見的基本理財方式--搭會。
由數十人或數人,為一定目的而經營,濟困厄、互通有無,從事儲蓄的金融組織,所以又稱互助會。
由於會首與會員組成的原因不外是人情和信任的關係,一般人通常便容易忽略,或「不好意思」採取一些事前預防的措施。因此,當有倒會的情況發生時,在法律追究上便經常有舉證上的困難。因此,保障自己的方法


第一、要有清清楚楚的會員名冊(記載詳細) 
常見的錯誤就是在會員名冊上不是綽號如:阿花、小王,就是如:陳先生、李太太這種不明不白的稱謂,連最起碼的姓名都未能標示清楚。一份詳細會員名冊,應該有完整而清楚的姓名、電話、住址,以及身分證字號、簽名或蓋章.


第二、會員間的縱向聯繫 
其次,互助會中,通常只有會首及會員之間縱向的聯繫,因此,前面幾次是誰標了會?標多少?恐怕都是未來糾紛的關鍵。經常可見的情況是冒標,會員之間若無聯繫,或彼此根本不認識,那麼冒標的情形最易出現。有時則是在發生倒會前,會首已經好幾期沒將會款如期交給會員了,而其他會員彼此之間也根本沒發覺這些徵兆,都是因為橫向聯繫不足的關係。 


第三、除了詳細的會員名冊外,隨時注意開標的進度 最好每次都能親自去現場看開標情形,會首是否同時養了好幾個會,以致可能出現週轉不靈的情形;剛開始前幾期是否出現高息搶標的狀況,每一次的會錢是否都如期交到會員手上等,都是應隨時注意的 


第四、每期標會要明確簽收 「簽收」則是另一項必須做到的動作,可以利用會員名冊,標明每一次由哪一位會員標了多少錢,且每一次交出去的會款都能請會首簽收,注意簽名蓋章都需正本而非影本,留下來的書面資料,將來萬一發生倒會風波時,便可作為舉證的資料。現代人為方便,通常會使用匯款的方式繳交會錢,像這種特殊的繳錢方式,建議在一開始時將這些方法都在會單上註明清楚。


例如是否雙方同意以每一次的匯款條作為繳交的依據等,將來也可能成為法律上的憑據.尤其有些會員,會因誤認為「他家很有錢」,或「她丈夫很有錢」等表面因素而信任對方,加入搭會。但事實上萬一發生倒會風波時,如果掛名的是那個名下沒有財產的老婆,那麼她的丈夫有再多房子也沒有用,會員仍然可能拿不回金錢補償.支票付會款也需留意,例如有些「死會」的會員為避免麻煩,有時一次將所有的尾款用一張支票替代,事實上並不鼓勵如此作法,因為一旦發生倒會,則會員一方面又要追償,另一方面還得趕緊保住票信。如果一定要選用這個方式,那麼同樣的,在簽收支票時,請與會首做好完整的簽收工作。


誰都不願遇上倒會這種倒楣,要是遇上了,若金額不大,通常也就算了,不過,也有會首同時養了許多會,一起倒下來,為數也十分可觀,上千萬的例子時有所聞.因為搭會的形成是建立在互信及人情的機制上,在傳統社會觀念中,太多的手續也許會認為不近人情,但是保障雙方的金錢及權益,不得不「先小人後君子」,記載明確的各種書類資料,仍是絕不可輕忽的法律常識。


法律責任
要知道,一般搭會會首或會員無力繳款,多是民法上的「延遲給付」或「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如有會員倒會,會首應負賠償責任,會首賠償之後,可再轉向倒會的會員請求賠償所賠數額可是,許多被倒會後,甚少循民事程序解決,卻多向法院提出告訴,控告會首詐欺。究竟,倒會是否構詐欺罪呢?


按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有不法所圖,或有無施用詐術,使人誤付財物而定,例如:得標後逃之夭夭;冒用會員名義得標;同時招組數會,任意揮霍會款等。如果標會後,確實被人拖累,以致無力繳納應付款時,能舉出事證,證明確實是因周轉不靈或不可避免之原因而有困難,並已設法變賣家產清償,自不構成詐欺罪!


倒會後避不見面,最容易被人認為是詐欺,本來可能證明是因周轉不靈的,無故逃之夭夭,反而會通緝移送辦法,屆時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在我國民法債編中原無合會或互助會的規定,但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加八相關規定,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如死會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由會首收會款(參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第一項),如死會會員拒不繳納,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一、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參見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 向法院聲請調解(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
三、 向法院利用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四、 向法院提起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至於會首冒用會員名義得標逃匿,其他活會會員對於已經死會者能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一、 依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的規定解決,即 因會員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是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二、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規定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三、 會員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延給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四、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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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倒會如何主張權利?

 

(摘自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法務通訊第1999期第三版)


一、合會契約的意義:

合會(又稱互助會)是東方國家獨特的平民金融制度,我國民間常以合會契約,作為儲蓄投資獲利,或為幫助會首籌集資金,以及為將來不時之需的籌措小額資金的方法,雖然現代金融機關比以前普遍又方便,但欲向其貸款,不僅須有良好的債信關係,且往往還須提供相當的物保或人保,才能貸到款項,並非一般市井小民,受薪階級者可隨意利用,另銀行存款利率水準普遍偏低,投資股市債券又不穩定,無法滿足小額存款獲利者的需求,因此,合會時至今日,仍然盛行不已,惟我國民法係繼受歐陸國家民事法規,而西方國家並無此種制度,因此它們的法律並無合會制度的規定,故我國舊民法債篇亦無參酌我國特有的合會習慣,加以明文規定有關合會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僅能依各地的習慣或當事人的約定來解決合會的法律關係,因而糾紛始終不斷,現為規範合會的權義關係,特於新修正的民法債篇增列合會一節,以作為規範的依據,且明定合會係由會首出面邀集二人以上會員,且會首與會員間及會員與會員間,以互相約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並以標取合會金為目的所訂立的契約,但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可。   

二、合會的類型: 

合會契約的種類因不同的目的、習慣或給付方式而有所不同,茲就常見的種類而敘明之 

依會員之間的法律關係而分 

1個別性的合會:所謂個別性合會係由會首與會員間訂立的契約,會員之間並無法律關係存在,以往台灣民間合會普遍以此種類型存在,連企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所承辦的合會業亦屬於此種類型。 

2團體性的合會:所謂團體性合會係會員為成立共同事業的組織,各會員繳交的會款,屬於全體會員所共同共有,此合會契約的當事人為全體會員,會首亦為會員,且會員與會員之間彼此具有法律關係存在,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所規定的合會意義主要是指此種類的合會。 

依活會、死會應繳納會款的多寡方式而分 

1內標制:所謂內標制係指第一會依每會應繳的會款由會首收妥先歸自己外,第二會起依競標結果,活會依每期預定應繳的會款先扣除該期的會息,為其該期應繳的會款,死會則按每期預定應繳的會款繳納,以案例一設某期的會息為新台幣貳仟元,則活會只繳納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死會則繳貳萬元。 

 2外標制:所謂外標制係指第一會應繳的會款由會首收妥歸自己外,第二會起依競標結果,死會須先加其前所標的會息以及每期預定應繳的會款,為其應繳的會款,活會則按每期預定應繳的會款繳納,以案例二設某期的會息為新台幣參仟元,則活會只須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死會則應繳貳萬參仟元。 

三、合會的會單應如何記載?  

以往民間的合會雖都有記載會單,以作為對該合會會員多寡、標會地點、時間、標會方式等供參考,但會單的記載事項多不一致,且過於簡略,會員彼此間不知身分常常發生冒標或虛設會員的流弊,民法特別明文規定合會須訂立會單,記載會首及會員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會款種類、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方法,或出標金額的上下限等重要基本事項,會單應由會員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但為遷就事實,緩和合會之要式性過於僵化,如會員己交付第一期會款者,亦視其合會契約成立,此即以契約之履行治癒方式之瑕疵。是會單的訂立,並非合會契約成立要件,而只是合會契約成立的證明方法。 

四、會首的權利與義務及其資格限制:   

 1會首的權利: 

合會通常由會首邀集組合而成,第一會的合會金未經競標手續即由會首先行取得,且嗣後亦不必加計會息給付其他各期得標的會員,可享受無息的優待。 

2會首的義務: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避免他利用為會首之便將他所擁有的會份,先行標取合會金後,隨即宣告倒會,影響合會的穩定,並損害其他會員的權益。且會首須指定標會的時間,提供標會的場所,通知各會員屆時到指定場所參與競標,並主持標會程序,會首如因故無法主持標會,則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若競標時活會未到場競標,亦未委託他人到場競標者,視為棄權。 

 會首應在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代為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的會款,交付給得標的會員。若會首在收款期限內所收取的會款,在尚未交付之前發生毀損,喪失者,會首應負該危險負擔的責任,不得任意主張免責。但因得標會員本身的原因,導致發生毀損喪失者,則由該得標會員自己負責。如有會員未按期給付會款時,會首則有代為給付的義務,以保障得標的會員,能在期限內取得應得的全部合會金,是會首對於會員繳納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如果死亡時,則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他的權利義務,並非會首死亡,則視為倒會。合會係基於會首與會員間互相信任關係而組合,且會首又是該合會的靈魂人物,因此,會首非經全體會員之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給他人。會首若為數人者,則每位會首對於會款應該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3會首資格限制: 

 會首資格限於自然人,法人(如公司)不得為會首此乃在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造成資金過於集中,如發生倒會時,可能有骨牌效應,影響社會整體的經濟,所以有加以限制的必要。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會首工作。因會首須負擔很多的義務,而且他們本身思慮尚未臻成熟,處事能力不足,恐無法勝任會首工作,又他們本身資力有限,若有會員無法如期繳交會款,他們的代償能力可能有問題,容易影響其他會員的權益,且發生倒會的風險極大,因此他們不適合為會首。 

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及其資格限制  

1會員之權利:

如為活會的會員,每會期均有參與競標的權利。且會員得標後,可於開標後三日,請求會首交付該期全部的合會金。

 2會員的義務:

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給會首,依其為死會或活會,以及內標或外標制繳納不同的金額。而且會員不得以其他會員倒會,作為拒絕繳納會款的理由。若未如期繳納,而由會首代為給付者,尚須附加利息償還會首,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給他人。因合會契約係基於會首與會員間彼此間互相信任關係而成立,會員任意退會,容易引發他會員懷疑,而信心不足,甚至有恐慌性搶標現象,對於合會存在穩定性及正常運作均會發生影響,所以不容許會員任意退會及轉讓會份的行為。

 3會員資格的限制:

 會員限於自然人,法人不得為會員。因合會本質上係民間小額資金的互助金融制度,若允許公司等法人為會員,顯與合會的特性不合,且監督不易,可能導致有假公司之名參與合會會員,而集體詐財的現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其法定代理人的會員。此在避免會首利用其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家人為其合會的會員,在會期中以其為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家人參與投標,嗣其所有家人會份均得標後,即捲款逃匿,宣佈倒會。

六、倒會的法律責任及其預防之道:

會員倒會的民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會員除非入會之初即具有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惡意倒會而詐取合會金,可成立詐欺罪外,若僅因自己資金週轉不靈,無法繼續繳納會金,尚不構成犯罪行為。但現在民間合會會首為避免會員標得合會金後,因故無法繼續繳納會金,會首必須負擔代繳的責任,乃約定得標會員必須提出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甚至須提供擔保至該會結束,每期應繳會金的本票或支票,且該本票或支票必須有其他會員或資力的第三人共同為發票人,以供擔保會金的繳納。此種情形,若未經其他會員或第三人之同意,逕以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的名義簽寫保證書或票據者,則可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有價證券罪。

 2民事責任:會首在會員未於繳納會金期限內繳交會金者,應代為給付會款給得標會員,因此,會首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若會首要求得標會員出具借據,方給予得標的合會金,此時會首與該會員另成立一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會首亦可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該會員返還借款。會首亦可將前揭消費借貸的債權讓與給其他活會會員,由該活會會員直接向己得標的死會請求該借款。會首若怠於行使該借貸債權,活會會員亦可代位行使之。若約定得標會員必須提出其他會員或第三人為連帶保證書,甚至須提供擔保至該合會結束,每期應繳會金的本票或支票,且該本票或支票必須有其他會員或有資力的第三人共同為發票人,以供擔保會金的繳納之情事,則會首亦可依票據關係與保證關係向為共同發票人及出具保證書第三人,請求給付票款或保證債務,但若經偽造者,則該第三人不負票據或保證責任。

會首倒會的民刑事責任: 

1刑事責任:會首除在邀集合會之初,即具有惡意倒會而詐取合會金者,可成立詐欺罪外,若因本身資金週轉不靈,無法維持合會繼續進行者,尚不構成犯罪,但會首未經活會會員委任或同意,擅自偽造其他活會會員名義,簽寫投標單,而冒領合會金者,則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罪。會首雖有代得標活會收集合會金的責任,但該合會金的所有權係屬於得標活會,因此會首擅自據為己有者,應成立侵占罪。

2民事責任: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付之各期會款,除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此時為避免會首逃匿無蹤,或故意不管事,以及已得標之會員視若無睹,而不依規定將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給未得標之會員,則未得標之會員得共同推一人或數人,對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主張權利,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平均交付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此乃在保障未得標之會員之權益。會首若有故意倒會、冒標合會金、及侵占合會金的情形者,則成立侵權行為,受害的活會會員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

(三)預防倒會的方法:

合會是民間普遍的理財方法,但其最忌諱的是倒會,一旦發生倒會,都可能造成莫大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倒會現象,參加合會之前必須對會首的信用作個調查、評估,尤其應深入了解會首的職業、資產、及信用等經濟背景。一般而言,以會首自己擁有相當不動產、固定收入的正當職業、且無從事炒作股票、債券以及玩六合彩,大家樂等投機賭博性工作者較為可靠,所以,如認為會首本身的條件並非理想,最好委婉地拒絕他的邀集,切勿因礙於情誼或其他因素,勉強參加,導致辛苦的積蓄血本無歸,後悔莫及。

其次合會的會員經濟能力以及信用的良窳,亦須審慎過濾,若有信用不佳紀綠的會員參與該會者,最好不要冒然參加,以免會首因會員倒會需代付會款,而經濟周轉失靈,致連累整個合會會員的權益。 

 另外,合會會單的記載應求詳實,若有以綽號、某先生、某太太等會員名字、住址、電話不詳者,均應詳細查證,以及會單上若有會首家族成員,尤其會首的子女參與合會則應審慎查明該家族成員的經濟是否獨立,與是否有足夠能力按期繳交會款,如此可避免會首假藉姓名不詳者或其家族成員的名義冒標得款,而逃逸無蹤;除外會首是否有按期、按時開標?開標過程是否公平?又參與投標者是否在開標前早已寫好標單在現場等候?未到場的會員委託代標是否確有其事?有無委託書?此均避免冒標應注意的事項。最後,每會期標後須向該得標的會員確認其會息,及該得標會員是否確有參與投標,對於嗣後合會金額有無短缺,以及有無他人冒標均可及早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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