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內政部:四月四日兒童節 不是婦幼節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三日電)近來不少機關團體都提及「婦幼節」,內政部今天澄清,「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沒有四月四日婦幼節的名稱,四月四日是兒童節,婦女節是三月八日,各機關團體辦理相關活動時應稱呼兒童節,不要以婦幼節名義辦理,以表達對兒童的重視與愛護。

民國八十年以前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三月八日是婦女節,婦女放假一日;四月四日是兒童節,兒童放假一日。但婦女節僅婦女放假,影響公私機關及工商企業正常作業;兒童節只有兒童放假,孩童乏人照顧,引起釵h爭議。

內政部在八十年二月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婦女節及兒童節的放假,合併在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全國放假一天,並與民族掃墓節連成連續假期。

不過,為配合公務機關實施週休二日,使全年總放假日數合理化,內政部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取消上述放假規定。

內政部說,相關機關、團體、學校仍可集會慶祝婦女節、兒童節,以尊重這些節日特有的社會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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