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與范姜仲宇老師出席在桃園縣立八德國中的「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當天下午三點與羅浚瑀老師出席在桃園縣立南美國小的「桃園縣九十五年度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兩個會議本會的代表都是以「列席」身分出席,當天去到南美國小才知道前面第一場是兩點開始的新進教師甄選會議,因本會不在出席之列,所以甄選會議的內容就需自行至南美國小的選聘網查看。以下是當天會議的內容,可以與國中的會議來比較。
時間: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
地點:桃園縣立南美國小
案由一: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擬組織「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委員由本縣每鄉鎮市推派兩名校長代表擔任,95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服務組織表及工作小組分工表(如附件一、二),提請討論與確認。(提案單位:聯服會工作小組)
說明: 參考附件一、二
決議:通過
委員會除教育局張局長擔任主任委員及三位副主任委員外,共有26位委員。
工作小組分公有1位總幹事及5位副總幹事,分行政組6人,缺額掌控組5人,電腦作業組8人,審查組21人,總務組7人。
案由二:95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人事作業日程表,提請確認。(如附件三)(提案單位:聯服會工作小組)
說明:修正編號5的日期為95.3.30-95.4.3及編號6的日期為95.4.3。
決議:修正後通過。
可至南美國小之聯合介聘網下載。
案由三:「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附件四)、「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附件五)、「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附件六)、「國小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附件七及附件八),提請討論與確認。
說明: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二條(附件四)。
修正「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七點(附件五)。
修正「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附件六)、「國小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附件七及附件八)。
決議:修正後通過。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修正第二點第二條→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第七點修正→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當年度該校若增班僅得遴聘代理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二條增訂→具各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者,可優先申請介聘至各特殊班,請檢附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時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及一般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特殊教育教師,倘於現職學校特殊教育班連續任教三年以上,或具現職學校任教普通班一年以上資歷者,始得申得介聘至本縣他校普通班任教。
本會會議詢問:國小介聘作業是否會和往年相同,事先公佈各校的缺額。
林森國小趙校長答覆:會的
附件四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
壹、總則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師法公布施行後,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經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規定;並為提昇學校專業自主及維護教師專業地位,對教師之介聘、甄選聘任作業予於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協助各校辦理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簡稱介聘),應分別成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聯服會)。
三、本縣聯服會第一階段工作事項統一協助辦理各校超額教師介聘。
四、本縣聯服會第二階段工作事項接受委託辦理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含現職及候用主任介聘)及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並需填寫委託申請書提出委託申請。
五、本縣聯服會第三階段工作事項統一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六、聯服會作業方式除因教育部所頒相關辦法外,餘均參照本縣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師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七、學校辦理教師甄選聘任作業時,學校應訂定教師甄選要點,並據以施行。
八、本府為協助各校處理超額教師介聘及公費合格教師分發作業應充分掌握各校教師缺額,且各校不得匿缺不報。
貳、本縣聯服會第一階段統一協助辦理各校超額教師介聘
一、超額教師之介聘依本府訂定之『本縣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等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對達成介聘之教師,新任職學校教評會,除非能證明該教師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事實,否則應予接受;並須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具體事實以書面方式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聘任通過。
參、本縣聯服會第二階段接受委託辦理下列二個工作事項;學校應填具委託申請書向本縣之聯服會申請委託辦理。
一、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一)教師兼主任部份:國中小學現職及候用主任介聘於校長遴選作業後辦理為原則。經服務學校及擬介聘學校校長同意後,自行至有主任缺額之學校並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聘為該校教師後,再由校長聘用主任。學校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及未聘用為主任之人員,應回任原校服務。
(二)教師部份
1、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府訂定『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縣聯服會初步作業完成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理由即時回報本縣聯服會,否則視同介聘通過。
2、如經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之教師應回任原校服務,本府得視實際情形辦理第二次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3、經聯服會作業並該校教評會同意並完成介聘之教師,聯服會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証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二、現職教師介聘他縣市作業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肆、本縣聯服會第三階段統一辦理公費合格教師分發
公費合格教師分發由本府依公費合格教師之成績配合本縣偏遠及特殊地區(教師年齡結構老化、代理代課教師比率偏高)之學校並依其志願學校優先辦理分發聘任,各校不得拒絕且不需經學校教評會審查。
伍、附則
一、本實施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經本縣國中小學校長、人事人員及教評會代表決議通過並陳請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五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新設校或分校教師移撥部份可提前優先作業。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五、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七、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當年度該校若增班僅得遴聘代理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但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但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次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僅適用於次年申請且以一次為限。
九、經各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詳填積分表(如附表,並依一般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規定審核積分),送請學校確實審核後送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核辦,並參加公開介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選填志願者,由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異議。
十、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六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一、教師依實際需求擇一申請縣內或他縣(市)介聘,二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因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二、國民小學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二學期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三、實習教師、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期限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四、留職停薪教師,經核定於當年八月一日復職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符合本類狀況之教師若介聘成功,至新到任學校報到時,請儘速將敘薪資料提交新到任學校辦理,以免造成個人權益損失 )
五、教師曾參加在職進修學位者(包含部分辦公時間及留職停薪方式進修 ),服務義務尚未期滿,需經該校教評會同意,始得申請縣內外介聘。
六、限派偏遠地區教師,不得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偏遠地區之教師如目前正在辦理換發教師證書,欲申請縣內介聘至一般學校者,須檢附在偏遠學校服務已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方可提出申請。
七、具各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者,可優先申請介聘至各特殊班,請檢附學歷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時具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及一般合格教師證書之現職特殊教育教師,倘於現職學校特殊教育班連續任教三年以上,或具現職學校任教普通班一年以上資歷者,始得申得介聘至本縣他校普通班任教。
八、申請人條件或資格不符者,各校應當面說明並予退回,不得核轉。
九、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參加未委託辦理介聘學校自辦之甄選時,須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始得前往自聘學校甄選。教師至自聘學校甄選時亦應受上述第二條至第七條規範。
十、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應附繳左列表件:
(一)申請積分表乙份,積分依介聘申請給分標準核算。
(二)相關證件(請按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聘書】、考核通知、獎懲、進修證件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校長及人事人員應依據申請人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十一、介聘積分審查: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一律以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績、獎懲、進修及特殊事項始得採計給分
(一)年資:
1. 在一般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 在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 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二)考績:
1. 採計至前一學年度為止,本學年度尚未辦理考核,一律不予給分。
2. 教師應徵入伍服兵役其間之考績因與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不同,於申請介聘時不予採計。
(三)獎懲:
1. 採計至五月六日止,並一律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獎狀,方予給分。
3. 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獎章證書等,不予給分。
(四)進修:
1. 在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並取得學分證明書者方予給分,成績單不予採計。
2.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研習進修方予給分;採計至五月六日止。
(五)特殊事項:
女性教師,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經查明屬實者,依左列標準給分:
1. 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加二分。
2. 服務特殊偏遠地區學校者,加四分。
(六)教師申請縣內介聘,申請人各項積分除本人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其餘積分一律採計至五月六日止。教師入營服役,其在軍中服務年資,不得視為教學年資,但可視為教師服務年資,於申請介聘時,得予併計積分。
十二、申請人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左列規定決定順序:
(一)先比較性別,女性優先。
(二)性別相同時,比較現職學校任教年資,資深者優先。
(三)性別、服務年資、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十三、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亦不得撤銷,故填寫申請表時必須慎重。
十四、教師參加縣內介聘,經聯服會作業並經該校教評會同意完成介聘之教師,經聯服會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國小介聘會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