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新聞稿請刊登
歷經三小時僵持,「移撥關係」待確定
今日超額介聘作業喊停並改日舉行
今日在南美國小舉行的超額介聘作業,因為現場的超額教師、縣教師會和龍安國小家長會代表對教育局昨日才公告的「公告95學年度國小超額介聘教師缺額情形,暨相關說明」(如附件一)質疑與抗議,
各方堅持應有一個讓所有超額教師口服心服的超額作業標準,並釐清產生部分學校校長因擔任聯服會委員有「球員兼裁判」的疑議,在經過近三小時的僵持與衝突之下,教育局和聯服會委員因為無法提出一套周延的說明,所以教育局終於宣佈今日超額介聘作業喊停並改日舉行。
由於教育局在超額介聘作業的流程當中,諸多令人質疑的地方,包含「為什麼不能提前公開超額移撥的標準,卻要擠在作業前一天才公告?」「是否方便擔任聯服會委員的校長獨厚該校教師?」
尤其是龍安國小家長會特別派出多位代表,公開質疑:
「教育局為何認定中山和龍安有移撥的關係?今年沒有中山國小學生的移撥哪來中山國小教師的移撥?」
「局長答應要找我們協調再公開,不僅沒有協調,還在昨天就突然公告!」
「兩位校長皆在中山服務過,這次移撥教師至龍安的舉動,不禁令人質疑球員兼裁判的嫌疑!」
所以主張應將龍安的缺額開放給全縣的超額老師填選,他們歡迎全縣的優秀老師都有機會填選龍安國小。
也有老師擔心:「我雖然是超額老師,今天公假課務自理,我很擔心班上兩位特殊孩子今天的狀況,希望下次能在週三下午沒課務的時候舉行超額介聘作業!」
本會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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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平、透明、公正的認定機制:教育局對於對特別學校「移撥」的認定,是否經過普遍性調查與各校學生人數流動的調查數據說明,而非只是擔任聯服會委員的學校校長做該校的調查與處理!
而且教育局應事先公告所有符合「移撥」的標準供所有教師參考,以避免人心惶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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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人性化處理,避免「職業超額教師」:
近來常有一些「現職的流浪老師」成為另類「職業超額老師」,希望能比照他縣市對超額老師有一至三年的「免疫」時間,以符合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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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我也要有!
「手心手背都是肉!」如果中山和龍安的移撥關係是可以被特別允許的,那麼其他學校有符合類似狀況的也應該比照,或按比例移撥比照!(現場就有老師提出中埔國小和永順國小的狀況也和中山與龍安的狀況一樣,卻沒有得到教育局和聯服會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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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教育局的行政瑕疵造成超額教師權益受損,本會將協助處理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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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校增班,應依原辦法(如附件二)
尊重教師意願,不得以昨日公告的訊息強迫!並提醒現場超額老師屆時記得留學校強迫你回原校的書面證據。
有關中山和龍安的移撥問題,不僅被龍安的家長會代表質疑,本會也接獲許多類似的投訴電話(如附件三),本會現場質問中山國小校長,今年該校若是有提撥學生才會有提撥老師,是否按程序做了「提撥學生清冊?」當然所得到的答案是沒有!
今天大家依據的是教育局在4月5日發出的公文(如附件四)「經本府初步調查95年各國小間應無任何學生移撥關係」「本縣各國小間並無任何超額教師優先擇校權的關係。」
結果教育局不是說公文誤發就是說公文當時上網馬上就拿下來了,這些理由皆另在場的人啼笑皆非!
最後教育局在與工作人員多次協商之後,宣佈超額介聘會議延期舉行,並召開會議釐清今日相關疑議,原今日公假課務自理出席超額會議的教師之公假代課費改由教育局支付,下次會議將另行通知。
本會呼籲,教育局應秉持公正公開透明的流程辦理超額介聘,以服人心!
未來超額老師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桃園縣政府應從降低班級人數考量才是治本之道!
桃園縣教師會
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附件一】
國小教師聯合介聘網最新消息
消息內容
主 旨 公告95學年度國小超額介聘教師缺額情形,暨相關說明,請 查照
內 容 一、依95學年度國小暨附幼教師介聘作業日程表第11項之作業要項辦理。
二、95學年度國小超額教師之介聘缺額情形請至國小教師介聘網查詢,缺額區分為「實缺」與「管控缺,惟選真時儘量避免管控缺,以免下年度時再遭遇超額情形。
三、參與國小超額介聘作業之教師核予公假,惟課務自理,上開教師於4月18日(二)8:30-9:30至南美國小報到,逾時而致生權益問題,應自行處理。
四、具有優先擇校權的情形如下:
(一)中山國小6名優先超額介聘至龍安國小。
(二)樂善國小1名優先超額介聘至文欣國小。
(三)大崗國小1名優先超額介聘至大湖國小。
(四)瑞梅國小3名優先超額介聘至楊光國中小。
五、 超額學校於95年6月30日前有增班情形者,致使超額原因消減,超額介聘教師須返回原校服務。
六、缺額區分為「實缺」與「管控缺」,惟選填時請審慎選擇。
檔案說明:
2006041701:超額教師缺額表4.17 (含管控)
2006041702:主任介聘缺額表4.17
【附件二】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
一、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而應予裁減之教師,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不受聘約期限的限制。
二、各校教評會對本府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至其他各校服務。
三、新設校或分校教師移撥部份可提前優先作業。
四、為維護留職停薪教師(含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或其它因素)之權益,須留職停薪教師能於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申請者,學校基於實際需求之考量可納入超額教師名單之列。
五、超額教師若有二校以上時應混合積分順序辦理介聘。
六、超額教師得以依全縣出缺學校填具志願並以積分高低辦理介聘。志願相同且積分相同者,按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七、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當年度該校若增班僅得遴聘代理教師,另各超額學校如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依其意願得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如有多人申請時仍應按積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八、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得依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但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但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次年,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僅適用於次年申請且以一次為限。
九、經各校提報之超額教師應詳填積分表(如附表,並依一般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規定審核積分),送請學校確實審核後送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核辦,並參加公開介聘作業,未依規定繕填積分表及選填志願者,由本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依積分順序介聘至有缺額之學校,均不得異議。
十、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十一、經各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本府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彭理事長好:
我是●●國小超額教師○○○,想請彭老師確認中山國小超額教師移撥龍安國小之情事是否合理?為什麼去年已經移撥過
,今年又可以優先移撥?
根據4月5日網路公文,公文編號D00030005021表示今年各校沒有學生移撥,就沒有老師移撥之情事,如果各校有疏誤之處應於4月6日前告知教育局學管課,但是4月14日下午6時止,學管課並未發出任何更正移撥之公文。
4月13日我撥電話到中山國小人事室詢問,該單位表示他們的超額教師可以優先移撥龍安國小,4月14日我撥電至學管課確認此事,學管課
表示一些學校有特殊移撥狀況,所以4月17日將發網路公文公告
。
4月18日分發,4月17日才發網路公文公告,是否太遲了?這攸關所有超額教師之權益,請理事長明察。
謝謝您 辛苦了
【附件四】
教育局公文
公文編號D00030005021
發文單位D003
代碼
發文單位:學管課
發文日期:2006/4/5
文號:國小超額教師介聘(特急件)
主旨
初步調查95年各國小間應無任何學生移撥關係,若有疏誤之處,請在4月6日(四)下午6時前告知教育局。
說明
一、本府3月31日網路公文D0003000049號函「桃園縣95年教師介聘甄選問答集」序號六問答,敘及「原則上若當年度甲校只要有學生移撥到乙校,則甲校教師就有優先權超額到乙校。在有餘額的情形下,有部分自由學區劃分給乙校的丙校,也具有優先權超額到乙校。」經本府初步調查95年各國小間應無任何學生移撥關係,若有疏誤之處,請在95年4月6日(四)下午6時前告知教育局學管課陳盛賢先生,會儘快查詢相關單位後確定。
二、本年度除瑞梅國小因陽光國中小自然增班而至生原學區學生移動,有待進一步認定得否準用上開原則辦理超額教師介聘優先外,本縣各國小間並無任何超額教師優先擇校權的關係。
三、有關各國小間超額教師優先擇校權的問題,將在查證確定後,於95年4月17日(一)第一次公佈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缺額前告知。
附加檔案
類別 人事
公眾訊息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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