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4/1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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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縣╱校務會議新修訂 教師會反彈:是崩解民主決策權力 
2006/04/17 20:28 Video 





桃縣╱校務會議新修訂 教師會反彈:是崩解民主決策權力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針對教育局日前頒佈「桃園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教師會強烈反彈並在17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抗議聲明,並要求將教師代表比例修正為二分之一。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縣內中小學的「校務會議」採「全校專任教職員工,自治市長及家長代表共同參加」已行諸多年,然而桃園縣政府以短短一個月時間與家長會長協會聯手,修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在四月七號發文、十號開始實施,這將是崩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力措施。 

上午十點三十分,桃園縣教師會在縣政府一樓議員聯絡室召開記者會,強烈就教育局在七日發文的「桃園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提出反彈;理事長彭如玉指出,這是縣政府與家長會長協會聯手崩解學校教師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力措施,他們看上的是「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其中的動機是否與校園中的利益有關,他們表示存疑? 

彭如玉理事長指出,校務會議是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目前各校校務會議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皆逃不開「錢」與「權」,舉凡校園中的人事任用、經費運用等等,淪為少數人決定,崩解多數人參與的監督機制,是大開民主之倒車。 

依法,全體教師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法有明訂,全體、代表兩種都可,桃園縣政府不能違法限制,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所以,桃園縣政府應依法定出「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和「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的成員比例辦法供學校使用,限定學校只能以代表制召開校務會議是明顯違法。 

彭如玉強調,實施要點依修訂後,校務會議成員依學校規模代表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均無給職,任期一年;兼行政教師代表與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均為三至十人。他認為,教師代表比例,縣政府應該重新調整,將教師代表人數應該修正為二分之一。 

教師會監事羅標團指出,在今年2月15日,他代表教師會參加會議時,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理事長呂朝福,以臨時動議的方式就該案提出討論,但被提出擱置,當時也獲得其他委員如吳清山教授之發言支持,最後由主席黃敏恭副縣長裁決,不予討論。 

不料,在3月16日上午10時,由教育局召集本縣國中小校長過此案,並在四月七日為通過的提案卻被借屍還魂,強行過關。 

羅標團說,為何如此迅速且強行通過這個辦法,閃避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這其中隱藏的動機是否與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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