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5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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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解散退社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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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為了合作社的事情,很多學校有荒腔走板的演出,什麼威脅、欺騙的話都出籠了,有些人是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有些人是為了推卸責任工作。
所以,在此整理合作社相關問題的Q&A,讓老師們知道法令規定和現況,可以戳破相關人員的謊言,不要輕易被嚇住、騙過,老師,加油!
Q:合作社可以解散嗎?
A:當然可以。一種是主動議決解散,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解散。一種是會員人數不足七人,由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Q:請問ㄧ下,有學校已經解散合作社了嗎?
A:陸續已經有學校決議解散,行文縣政府處理中,還有,要下車,就下車,跟別人下不下車,沒有任何關係。
Q:老師可以退出合作社嗎?
A:當然可以。法令規定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自請退社應以向合作社提出出社請求書之日為準。
Q:請問ㄧ下,有老師已經請求退社了嗎?
A:已經有很多老師退社了,奉勸老師,要下車,趕快下車,越後面下車的,事情越多。
Q:老師提出退社請求書後,還可以被選為理監事嗎?
A:不可以。高雄縣政府95年4月3日發文,發文字號:府教體字第095007846號,「已填表提出申請退社人員,不得擔任理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
Q:學校沒有合作社,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怎麼辦?
A:95年4月15日,高雄縣政府公佈:「高雄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將由公庫接手,並沒有任何問題,只有更加透明公開而已。
Q: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一定要由合作社承攬嗎?
A:沒有法令規定,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一定要由合作社承包,合作社也是「營利單位」,所以就算學校有合作社,還是可以由學校公庫辦理。
Q:合作社沒了,學生代收代辦費項目的工作由誰來做?
A:學校決定要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可以委託合作社辦理,學校沒有合作社,學校公庫就要辦理,學校採購有相關法令規定,該誰做就由誰做。
Q:學校公庫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很難嗎?
A:應該不難,各縣市有很多學校都如此辦理,高雄縣也有學校這樣辦理,只是學校公庫辦理,要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這些學校其他的採購都是如此,沒有特別之處。
Q:「學校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沒有法源依據。
Q:「班級家長會」可以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班級家長會沒有正式的帳目,所以更沒有法源依據。
Q:老師可以單獨幫學生採購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老師可以決定教材用品,但不能幫學生代辦採購,採購應該要由學校來辦理。
Q:合作社可以不幫退社教師班級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不可以,學校委託合作社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是「學校」委託合作社來辦理,不是「班級」委託合作社辦理,更不是「教師」委託合作社辦理,既然是學校委託,對象當然是全校學生,更何況學生還是合作社的預備社員。
Q:合作社解散,老師就不幫學生處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當然不是如此,教材、簿本等教材用品還是由相關的老師選擇,但應由各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收費單還是由老師發給學生,物品還是由老師發送給學生,一般老師的工作沒有減少,只是採購、會計、出納等事項由合作社轉為學校公庫。
Q:合作社解散,學校相關人員可以不幫學生辦理代收代辦費項目嗎?
A:行政服務教學,若有學校決定不服務,讓學生和家長自行去購買,造成家長不便或教學困擾,那就讓校長去承擔責任,學校若讓學生的簿本、教材開天窗,校長無能解決這個問題,縣政府應該考慮校長換人做做看,相關人員無能處理這個問題,校長應該考慮讓其他的人來服務。
Q:可以由縣政府統一針對代收代辦費項目議價嗎?
A:應該可以,非不能也,實不為也。課本早就由全國統一議價,英語、電腦、鄉土等教材也由縣政府統一議價,簿本和教材當然也可以,教育局不議價,也可以召集各校組成聯合採購議價小組。
Q:學校代收代辦費項目超過十萬塊,可以不經公開招標佈,就給合作社承辦嗎?
A:這可能有問題,可能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也可能有圖利特定廠商(合作社)和人士(領津貼人員)的嫌疑,說不定有不必要的麻煩,奉勸老師還是好好教書,不需要去賺學生家長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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