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校務會議代表制的問題,各校在得知校務會議的重要性之後,詢問本會處理方式,
本會除了向教育局與學校行政單位聲明本會立場之外,也提供連署書和陳情書給各校使用,希望對現場的問題能有些許的幫助!
本會呼籲各校應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
本會歡迎各校提供「不按程序卻強制學校變更校務會議組成成員」的學校校長,作為行政訴訟的「樣版學校」,也請各校教師多加利用連署書和陳情書。
●(給教育局)請確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無效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請確認「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無效,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明。
二、然貴局日前訂定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僅就「代表制」部分規範,不僅本縣教師代表比例為各縣市公告之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比例之最低者,且棄置全體專任教師不顧,恣意剝奪渠等參與校務會議權利之作法,確實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諸原則,侵害教師權利甚明。
三、貴局95年4月7日發佈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其程序及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應屬無效。
四、按行政程序法請求貴局確認前項之要點無效。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
●(給各校)有關各校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處理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本縣各級學校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有關各校對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之處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無論學校採取全體專任教師或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二、校務會議之組成,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與,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學校應尊重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均得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附此敘明。
三、因此,學校若依據95年4月7日桃園縣政府公告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未按前項說明之程序,恣意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擅自以「代表制」要求變更學校之校務會議組成方式,將違反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進而侵害教師權利,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
正本:本縣各級學校
副本: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 如 玉
------------------------------------------------------------------------------------------------------
●(給各校教師會)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杜靜純
受文者: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48號
附件: 【附件一】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
【附件二】○○學校教師連署書
【附件三】陳情書
主旨:提供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連署書及相關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
二、據上,校務會議係學校校務最高決策之會議,且校務會議決定之事項多與教師權益息息相關,如附件一。
三、「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與,為法所明文規定,亦為法律所保留部分,本會已函文(九十五縣教師字第50號)要求學校應尊重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並經校務會議合議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成員組成方式。
四、貴校教師會得依國民教育法鼓勵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並利用連署書(如附件二)表達意願,提校務會議議決之。
五、貴校若未按程序變更校務會議組成方式,請利用陳情書(如附件三),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
正本:本縣國中小教師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 如 玉
附件三陳情書.doc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