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高雄縣校務會議可採「全體制」或「代表制」
Subject: 【2006/5/17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校務會議可採「全體制」或「代表制」
95年5月2日,教育部發函:「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所以,校務會議可採「全體制」,也可採「代表制」,採「代表制」時,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95年5月12日,高雄縣政府發函:『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請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辦理。』
這個公文ㄧ下去,很多學校紛爭又起,ㄧ些學校的校長拿著雞毛當令箭,「欺瞞拐騙」老師說:「校務會議ㄧ定要用代表制」,捨直接民主,取間接民主,而且還勢在必行。
我們特別詢問高雄縣政府教育局,教育局相關人員表示:
ㄧ、學校校務會議可採「全體制」或「代表制」,並沒有強迫要用哪種方式,一切尊重學校。
二、學校要採用什麼方式,要經全體人員的會議表決,「全體制」改「代表制」如此,「代表制」改「全體制」也ㄧ樣。
高雄縣學校校務會議行之有年也相安無事,我們建議教育局行文或公告全縣各學校,免得為了這種事破壞校園民主與合諧。
轉貼教育部和高雄縣政府的公函:
●●●95年5月12日高雄縣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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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發文文號>府教學字第0950093898號函
主旨:邇來有家長反應,學校校務會議未依規定組成及召開情事,請各校確實依法組成及召開校務會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5月2日台國(一)字第0950063866號函。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請依「本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辦理。
二、檢附「本縣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乙份。
●●●95年5月2日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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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發文文號>台國(一)字第0950063866號函
主旨:請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依法組成及召開校務會議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邇來有家長反應,學校校務會議未依規定組成及召開情事,請督導所屬確實依規定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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