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南投縣各級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保留學校決定之機制且要求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南投縣各級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9月17日
府教學字第09301752660號函頒
一、為健全本縣各級學校校務會議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含校園規劃)。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四、校務會議成員比例如下:
(一)未滿二十五班學校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一至五人組織之,家長代表名額由學校定之。
(二)二十五班(含)以上由學校決定,比照二十五班以下學校或以代表組織之,如以代表組織,應包含教職員工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但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教師代表應經全體教師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而校務會議組織人數及成員比例由學校定之。
五、校務會議召開日期:
(一)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後七日內及學期結束前十五日內(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及第二學期期初之校務會議得合併辦理)由校長召集校務會議成員出席開會,並由校長擔任主席。
(二)臨時會由校長召開或經教職員(二十五班(含)以上學校須五分之一以上教職員、未滿二十五班學校須二分之一以上教職員)連署召開。
六、學校應於開會十日前通知出席人員,並徵詢提案;會議提案應於開會五日前提交校長指定之承辦人員彙整;承辦人員應於開會三日前提供會議資料予出席人員。
前項期間應扣除星期日及其他休息日。
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學校最遲應於開會三日前通知出席人員。
七、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八、出席人數超過校務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始能開會。如出席人數未達定額者,校長應宣布於七日內再行召開。
九、主席應居於公正超然之中立地位,嚴格執行議事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
十、校務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並確定議程。
(三)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
(四)校長校務報告。
(五)各處室工作報告。
(六)提案討論。
(七)臨時動議。
(八)選舉。
(九)散會。
十一、校長校務報告及各處、室工作報告以書面報告為原則。
校長校務補充報告以十五分鐘為原則,各處、室補充報告以十分鐘為原則。
每人針對每一工作報告及提案(每一條文)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分鐘。
十二、議決方式: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由主席徵詢出席人員有無異議;無異議者,主席應宣布議案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應提付表決,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十三、會議記錄:
會議決議事項及補充報告應於校務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公告全校教職員及家長會代表周知。對會議決議事項及補充報告有疑義者,應於公告後七日內提出,相關人員應查證後更正記錄。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