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新聞稿

校園民主應多一點教育,少一點政治
請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
審查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國中小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教育法第10條),亦即校園中與「錢」、「權」有關的重大決定都須經過校務會議,而這樣吸引人的權力組織,竟然在縣市政府有意無意之間,為迎合家長會的需求,不僅限縮全體教師參加的權利,強制以比例制稀釋學校主體的教師代表比例,這些動作不得不讓人擔心:原本單純的學校校務會議,恐將讓校園一步一步淪為政治與利益分配的「金權交易中心」!

校務會議保留了「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的參與,是因為校園中有許多事項是第一線的老師最清楚,也最需要老師參與,因此讓全體教師參與是有其必要性,讓校務會議的決定能更貼近「教育」專業!
很遺憾的,我們卻看見部分縣市似乎被少數的家長會挾持,將校務會議當成政治席次的分配,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決策的權利,是否方便遂行背後「生意」盎然的的分配?
歷年來許多縣市屢傳校園採購弊案:舉凡營養午餐、電腦採購、學生制服變更、教科書、學校工程….等等,已讓校園蒙塵,納稅人荷包失血,現在各縣市政府再將校務會議的比例限制學校僅能採「教師代表比例制」,猶有甚者將「教師代表」的比例降至慘不忍睹的百分比,不禁讓人質疑,這些縣市政府如此大刀闊斧的砍掉教師參與校園民主的管道,其背後的動機為何?也讓人擔心校園將更容易淪限於更大的「金權交易」風暴!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教法第十條)。
很明顯的,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兩種成員比例供學校使用才對,亦即:「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和「校長、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供學校選擇使用。

校務會議之實施辦法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所以,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辦法應送立法院,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進行「行政命令之審查 」。
據了解各縣市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幾乎沒有依法送達立法院、提報立法院會議審查,所以立法院應要求各縣市政府將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送立法院審查,若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縣市政府閃避法令規定的立法程序,讓授權命令成為違法的工具,將造成校園民主的質變 ,請立委諸公關心,我們希望校園民主應多一點教育,少一點政治--讓校務會議合法、合理化,還校園民主的教育真本質!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 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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