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國中小授課節數研商修定會議--桃園縣教師會之主張
●國小授課節數部分:
1. 學校應設課務編排小組,小組內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由於九年一貫課程學生學習節數調降,且教學研究會、教師進修、教師備課及同儕合作的時間需求大增,適度調降國小教師授課節數實為迫切必要。
3. 國小授課節數之安排,往往因越多行政減課,丟出來的課將加諸在級任或科任身上,要求比照台北縣、高雄縣精算各校授課節數。(依桃園縣政府版,恐因行政再減,造成科任和級任又把課加回身上,這樣有減和沒減就一樣了!)
4. 事實上國小導師工作包山包海,如協助營養午餐、視力保健、潔牙宣導、親職教育及學生輔導等等,國小學童更需受到導師亦步亦趨的關照,更何況小學每週的導師時間就有2-5節課,因此對導師而言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減到課,甚至加上導師時間後授課節數還比專任教師更多,頗為不公。
5. 國中、高中及大學各類教師皆有訂定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惟獨國小仍未訂定,是對國小教師工作權的侵害。在學校教師編制尚未達到2.0前,應先訂定國小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若有兼、代課的必要時得支領超鐘點費。
6.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7. 人事、主計、午餐秘書的課都要跟組長一致。
8. 午餐秘書之減課費用應由午餐經費中支付或縣政府專款補助,不宜將課減給科任或級任,造成「科任或級任」的負擔!教育局應設置營養師才是正本清源之計!
9. 精算後,編餘節數之處理應交由課務編配小組,並送校務會議。
10.
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教師兼任家長會秘書減課(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2005/11/25 )
11.各校若有編餘節數,教師擔任學校長期社團、校隊指導老師、學校教師會會長、學年主任,得依其職別之授課節數酌減一至二節,惟不得超支鐘點費。
12.國小授課節數應朝固定節數精算,本縣應可比照他縣市已算出課稅前之固定節數:科任22節,級任20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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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95.5.教育部修訂)
第一點 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宜力求一致,並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妥予安排。國民中學專任教師每週以十八至二十二節為原則;國民小學科任教師每週以二十至二十四節為原則。
第二點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為原則。
第三點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第四點 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點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之國民中小學合理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與人員之配置,以發揮總量管制之效益。並就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合理調配,以維教學品質。
第六點 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第七點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本基本原則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有關規定,以供各校適用。
第八點 本原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九十一學年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本原則辦理。
●國民教育法(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2005/11/25 )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61097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自字號: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促進校務推展,請貴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教育局94年11月18日局務會議第20項辦理。
正本: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小學
副本:桃園縣家長會協會、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本府教育局學管課、本府教育局體健課(康)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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