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5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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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23桃園縣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會議報告
95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五時召開桃園縣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的修訂會議,本會由羅焜榮(副理事長)、范姜仲宇(行政組組長)
、羅浚瑀(理事)、羅標團(理事)、蘇俊叡(服務活動組)、彭如玉(理事長)代表出席。
當日會議,國小部分主要決議是:
(一)修正第八條「 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編餘節數,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二)教育局同意考慮另案研擬設置營養師及午餐秘書減課所需之費用由午餐經費或縣府相關專款支應。
(三)針對「人事、主計不應由教師兼任」及「級任兼任組長之教師,工作負擔重」,其所減授時數更不應造成其他教師之負擔,教育局應對行政組織員額編制檢討、並設置兼代課之人力平台,以減輕負擔。
(四) 奇數班級之學校,所損失之0.5人編制,應換算成鐘點費聘請兼代課教師,以補足不足之教學人力。
(五) 有關「各校若有編餘節數,教師擔任學校長期社團、校隊指導老師、學校教師會會長、學年主任,得依其職別之授課節數酌減一至二節,惟不得超支鐘點費。」請縣教師會發文給教育局,教育局將轉知各校辦理。
(六)授課節數調整如附表,惟各校排課應以符合科任教師20~24節課(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七)由教育局、輔導團、桃園縣教師會另行召開共同精算固定授課節數之會議。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議程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
二、地點:縣府15樓1501會議室
提案討論:
案由一:「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案。
說 明:
一、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於91.07.08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佈實施。
二、教育部92年9月24日台國字第0920125017號令修訂公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規定:(一)國民小學教師每週以二十一至二十五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二)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
三、教育部94年6月29日「研議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否調降事宜第2次會議」結論:各縣市試行將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由現行21-25節,調降為20-24節。
四、本縣94年11月10日教育座談會:
教師會訴求:
(一)請縣府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
(二)國小科任教師20至24節,導師降至每週16至20節(含導師時間)。
(三)要求各校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訂學校教師授課節數及編餘節數之處理。
決議:
(一)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成立協商小組研擬方案,作為95學年度學校課務編排之依據。
五、教育部95年5月9日「研商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紀錄:
案由一:依目前調查情形,建請調降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並修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1條規定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為「每週以20節至24節為原則」」。
決議:經各縣市政府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充分討論後獲致共識,將修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1條規定為「…國民中學專任教師每週以十八至二十二節為原則;國民小學科任教師每週以二十至二十四節為原則…」。並依行政程序發布。
案由二:有關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後,為因應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之配套方案,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是否可調整為以單一節數排課,而非以「○○節至○○節」之級距處理。
決議:
(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朝固定節數方向試行排課,試行排課時得考量學校規模、學習領域(科目)別等因素。
(二)各縣市政府於試行排課時,請邀集不同規模學校人員及地方教師會共同研議。
(三)三週後由本部邀集各直轄市、縣市了解試行排課狀況,以了解採教師固定授課節數之可行性。
六、修正案如附件。
決 議:
附表一:原條文
班
級 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主任授課 |
9-11 |
8-10 |
7-9 |
6-8 |
5-7 |
4-6 |
4 |
4 |
組長授課 |
17-19 |
16-18 |
15-17 |
14-16 |
14-16 |
13-15 |
12-14 |
11-13 |
級任老師 |
21-23 |
21-23 |
21-23 |
21-23 |
21-23 |
21-23 |
21-23 |
21-23 |
科任老師 |
23-25 |
23-25 |
23-25 |
23-25 |
23-25 |
23-25 |
23-25 |
23-25 |
附表二:修正條文
班級數 |
12班 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 以上 |
主任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長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科任教師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備註 |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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