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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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23桃園縣國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會議報告
95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桃園縣政府15樓1501會議室,召開「桃園縣國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本會代表由羅焜榮(副理事長)、范姜仲宇(行政組組長)
、羅浚瑀(理事)、羅標團(理事)、蘇俊叡(服務活動組)出席。
當日會議的主要決議:
第三條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1.補校兼組長減授課時數的部分,因各校解讀不同將排擠日校教師之排課,請社教課對補校實施要點做明確規範與配合修訂。
2.在現有學校的狀況不變下,專任教師與兼任導師授課節數,以相同的方式處理。
3.基於各科平等的概念,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二個領域,請學管課以大、中、小型學校做減一節之實際精算,將此案整理後提請縣長裁決。
4.兼課方面請學管課規劃,每個鄉鎮由一個學校統整各校各領域代課節數,將資訊公佈在網站上,協助代課教師分攤節數。
5.兼導師減授的節數,未來是4∼6節或4∼5節,請學管課以大、中、小型學校做實際精算後再做處理。
第四條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
原條文增加-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時數後,應透過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減授課節數,必要時得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第五條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補校教師之授課節數請社教課做專案研究。
「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會議議程
一、時間:95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二、地點:桃園縣政府15樓1501會議室
三、主席:張明文局長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
五、主席報告:
六、提案討論:
案由一:「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正案。
說明:
一、「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於92年7月15日府教學字第0920162117號函頒佈,92學年度起實施。94月8月22日府教學字0940230227號函修正,94學年度起實施.
二、教育部92年9月24日台國字第0920125017號令修訂公佈,=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規定;(一)國民中學教師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為原則,且各領域教師之授課節數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二)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
三、教育部94年6月29日「研議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否調降事宜第二次會議」:(一)國中:國文教師每週18節課,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教師每週20節,其餘領域教師每週22節;兼任導師者酌減4節。(二)授課節數若有所調整,必須以「不增加教師預算編制員額」、「不增加政府人事費支出」為前提。
四、本修正案如附件。
附件:
「桃園縣國民中學教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草案
原條文 |
修正意見 |
備註 |
一、依據: (一)教育部91年4月24日台(91)國字第91053181號令頒「國民中小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國字第0920066763號函 |
一、依據: (一)教育部91年4月24日台(91)國字第91053181號令頒「國民中小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國字第0920066763號函 (三)依據教育部92年9月24日台國字第0920125017號令修訂公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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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建立國中教師專業分工公平合理之機制,特訂定本要點,以提高教學成效。 |
同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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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
同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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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 |
同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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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
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授課節數,依照其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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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狀況,需專案報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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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95學年度起實施。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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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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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新增 |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授課節數
學習領域節數 類別 |
國文 |
英語 |
數學 |
自然與生活科技 |
社會 |
健康與體育 |
藝術與人文 |
綜合活動 |
專任教師 |
17-18 |
18-20 |
18-20 |
18-20 |
19-20 |
19-21 |
20-22 |
20-22 |
兼導師 |
14 |
(依專任教師減授4節) |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表
班級數 節數 職別 |
17(含)班以下 |
18~26 |
27~35 |
36~44 |
45~53 |
54~62 |
63(含)班以上 |
|
主任 |
8~10 |
6~8 |
4~6 |
2~4 |
1~2 |
1~2 |
1 |
|
組長 |
12~14 |
8~10 |
8~10 |
6~8 |
4~6 |
2~4 |
1~2 |
|
副組長 |
|
|
|
|
|
4~6 |
2~4 |
|
協助行政工作教師 |
0~4人 |
0~6人 |
0~8人 |
0~10人 |
酌減授課節數2節 |
|||
輔導教師 |
酌減授課節數4~6節,但必須是員額編制內之輔導教師,在輔導室實際參與行政工作輔導行為偏差學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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