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政府「校務會議」公文,恐怕是違法又再加一等

95.5.23剛開完記者會,隔天辦公室就接到學校傳真一份縣府有關校務會議再次說明的公文,細看內容,看來教育局不是蠻幹到底,就是連到底錯在哪裡根本就不知道!

公文提到:

(一)「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人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在95/05/23台北市教師會「校園民主豈能光說不練?--抗議縣市教育局剝奪教師出席校務會議權利記者會」新聞稿中指出:「.應邀出席記者會的永嘉法律事務所李漢中律師表示,所謂依法行政乃謂,國家不僅制定、執行及維護法律,其本身亦必須遵守法律,而不得違反、逾越或抵觸法律。申言之,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均需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顯與國教法所稱「成員比例」授權範圍有所逾越,且區分三十人以上以下之基準缺乏依據,恐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子法逾越母法範圍之情事。」

所以,台北市三十人以上以下之基準是缺乏依據,我們不知道桃園縣教育局訂定二十九人的依據又是什麼?

(二)「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例如超額教師辦法等,請各校務必先召集全校教師會議徵詢全體教師意見後,再提送校務會議討論詳細辦法條文,以落實照顧全體教師之權益。
內行人都知道,「徵詢」與「決議」是天差地遠的,教育局想拿「徵詢」來塘塞有讓全體教師參與的假象,孰不知,「徵詢」只是參考,真正有決議權利的還是那些少數的校務會議代表,這種換湯不換藥的作法,根本是愚弄!

(三)「各校校務會議有違法失責情形,本府將督導各校改善之,以確保各校教師權益。
看來有違法失責情形的,桃園縣政府是第一個,自己都不知檢討改進,還有什麼臉監督所屬學校改善?

看來!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的民主法治課又不及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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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劉衿華
電話:03-3322101#7417
電子信箱:tails@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14766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為落實照顧教師權益,有關校務會議實施原則,補充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人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二、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例如超額教師辦法等,請各校務必先召集全校教師會議徵詢全體教師意見後,再提送校務會議討論詳細辦法條文,以落實照顧全體教師之權益。
三、各校校務會議有違法失責情形,本府將督導各校改善之,以確保各校教師權益。
 
正本: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府教育局局長室、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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