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6/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局修訂國小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依據5.23本會與教育局研商之會議決議:(六)授課節數調整如附表,惟各校排課應以符合科任教師20~24節課(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為優先處理,以符合教育部規定並避免因兼任行政減課造成科任、級任教師的課不減反增。
所以,請各校老師注意,若有學校未能將級任與科任的排課優先處理,並符合「科任教師20~24節課(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請踴躍向本會反應,在此轉貼教育局公告的要點:
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佈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班 級 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主 任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 長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科任教師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備 註 |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學校無專任主計、人事人員須由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在36班以下得比照組長,37班以上其授課節數每週為6至10節。
六、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八、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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