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11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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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31 教育部令: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11209B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3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施行
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代課或代理教師,應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或資格者聘任之。
中小學依前項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經公開徵求,無人應徵或應徵者
評審未通過,經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得公開徵求聘任修畢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擔任之。
經依前項規定辦理,仍無人應徵或應徵者評審未通過,經再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得公開徵求聘任大學以上畢業者擔任之。
第 4 條 (刪除)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及刪除之第四條
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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