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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不要剝奪勞工家長出席學校日的權利 
勞家盟與教師會呼籲:學校家長日應為給薪公假
 
■ 台北市教師會、勞動者ˋ勞動者家長聯盟 2006/09/12  【新聞稿】
最近適逢學校一學期一次的學校家長日活動,孩子總是充滿期待地告訴父母說:「我們老師要爸爸、媽媽明天踴躍出席學校家長日」,但是全國卻有許許多多的上班族家長會說:「孩子,對不起!爸爸、媽媽要上班,不能去!」此時,看著我們孩子稚嫩的臉龐出現幾許落寞的神情,內心充滿著疑問,為什麼別人的爸爸、媽媽都可以去,我的爸爸媽媽每年都不能去?讓我們大人的心中感到萬分的不捨!
我國教育基本法明訂,培養健全國民係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共同之責任。為了讓老師與家長能就學校辦學理念、班級經營、教學計畫等充分溝通,各級中小學在開學初均會辦理「學校日活動」,讓親師之間可以就孩子的教育問題進行深入討論,以達成親師合作並創造優質學習環境之目的。然而,許多勞工家長卻因工作之故,無法到校進行親師間的溝通與對談,甚至與任教二、三年之導師未曾謀面,親師間溝通不良,導致學生問題遲遲無法獲得有效的解決,衍生出更多校園的問題。此一現象其實已經使得教育基本法之立意徒成具文。
其實,國外也不乏讓家長以休假出席學校活動的例子,以美國為例,目前各州陸續通過家庭學校合作法案(Family-School Partnership Act)給予家長休假參與學校事務如班親會的權利,其中,加州一年40小時每週最多8小時,內華達州、華盛頓州、麻州等一年24小時,其他各州也正在研擬給予家長公假參與學校事務而不必擔心丟飯碗已是趨勢。
我們以為,教育資源之分配不應因為家長的出身、階級、職業而有所不同,受薪階級與勞工家長同樣有權參與孩子的成長。準此,我們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應修正為「紀念日、勞動節日、勞工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另外,包括「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均應一併修正,唯有賦予學校家長日為給薪公假,方能保障弱勢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創造親師生三贏的局面。

法律名稱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立法說明
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及勞工出席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 ,均應休假。
  1. 修訂。
  2. 增訂勞工出席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安置會議等為勞工之休假日。
幼稚教育法   為鼓勵家長參與學生學習活動,幼稚園應訂定家長日 ,邀請家長蒞校瞭解學生學習情況。

前項家長日每學年以兩日為限,家長為善盡輔導子女之責任 ,於幼稚園辦理家長日時應出席會議。

  1. 新增。
  2. 賦予幼稚園訂定家長日之法源依據。
  3. 明訂家長應出席幼稚園辦理之家長日。
國民教育法   為鼓勵家長參與學生學習活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訂定學校家長日 ,邀請家長蒞校瞭解學生學習情況。

前項學校家長日每學年以兩日為限,家長為善盡輔導子女之責任 ,於學校辦理家長日時應出席會議。

  1. 新增。
  2. 賦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訂定家長日之法源依據。
  3. 明訂家長應出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之家長日。
高級中學法   為鼓勵家長參與學生學習活動,高級中學應訂定學校家長日 ,邀請家長蒞校瞭解學生學習情況。

前項學校家長日每學年以兩日為限,家長為善盡輔導子女之責任 ,於學校辦理家長日時應出席會議。

  1. 新增。
  2. 賦予高級中學訂定家長日之法源依據。
  3. 明訂家長應出席高級中學辦理之家長日。
職業學校法   為鼓勵家長參與學生學習活動,高級中學應訂定學校家長日 ,邀請家長蒞校瞭解學生學習情況。

前項學校家長日每學年以兩日為限,家長為善盡輔導子女之責任 ,於學校辦理家長日時應出席會議。

  1. 新增。
  2. 賦予高級職業學校訂定家長日之法源依據。
  3. 明訂家長應出席高級職業學校辦理之家長日。

增訂學校家長日法源依據,相關法律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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