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
教師冤訴何時了?
本會譴責桃園縣政府漠視教師人權,玩弄兩手策略,
使教師疲於申訴,權益受損
縣政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委員集體請辭,申評會運轉亮紅燈!
●因「左膝前十字韌帶斷裂」開刀住院,在醫囑期間仍抱病到校出勤,卻換來考績丙等!
新明國小侯老師,擔任學校新設啟智班教師期間,學校啟智班學生有多種類別障礙,又因啟智班教室尚未蓋好,學校廁所重建,故常需要抱或揹小朋友上廁所,及隨時跟在過動兒身邊照顧其安全,以致左膝前十字韌帶舊疾惡化復發住院開刀--侯老師住院開刀與其擔任啟智班教師執行職務有關,學校於情於理應核給公傷假,但卻沒有!
侯老師任職期間服務認真、負責盡職,與同事相處和諧、親師關係良好,表現優良,卻因為學校的疏失,讓侯老師換來考績丙等的結果,這怎叫負責盡職的老師心平?
●三年來,學校沒有新事證也不顧申訴結果,老師卻一再被考列丙等!
新明國小侯老師自92年提起申訴,三年來,學校並無新事證,卻一再將該名教師考列丙等,侯師歷經三年不斷的纏訴--申訴、再申訴,已經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台灣省教師申訴評委員會決議,均予以「撤銷原考績處分」,並要求另為適法之處置。
但教師人事之考核機關卻與申訴機關為不同之認定,致使申訴人之權益經過申訴、再申訴仍無法獲得救濟,又再一次進入申訴程序,造成當事人時間及程序空轉,為了保障原申訴人之權益,省申評會與縣申評會,都再度給予申訴有利的決議,尤其省申評會的決議中提及「…況審酌兩造所提卷附資料,並無足以影響結果之新事證,為維護原申訴人之權益,原措施學校所為之措施無可維持。」
● 「刻板印象」之不當連結致使教師考績乙等。
另一案例是草漯國中蔡老師的考核案,如果大家還有印象,93年被媒體批露「桃園縣等部分縣市的學校教評會,以『試教』、『口試』作為教師申調獲准與否的依據,引起其他縣市教育單位人員反彈,認為有損教師尊嚴。」當時報導中之蔡姓教師,因自苗栗申請調動回桃園,結果學校擋不住全國各縣市介聘委員會的決議,卻以「考核」來修理老師,以針對性及放大鏡式處理,對蔡老師作差別待遇,羅織罪名,用「刻板印象」與考核連結,將蔡師考核乙等,目前已完成申訴、再申訴的流程,都獲得平反,但學校仍不改判,蔡師將再度提起申訴!
●縣府玩弄兩手策略,使教師疲於申訴,權益受損。
無論是侯師案或是蔡師案,他們的申訴與再申訴皆獲平反,而最要讓人譴責的是,桃園縣政府一面要求學校應對原考核「不予維持」,另一面又對學校不更改的考核結果給予核定,所以致使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訴案件不斷重複提出,使教師疲於申訴,權益嚴重受損!
●三分之一申評委員集體請辭,已長達一個多月,申評會運轉亮紅燈!
依據「教師法第32條」(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2條」(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兩案之教師經歷申訴及再申訴之完整行政救濟程序,且未有新事證,桃園縣政府「依法監督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才是正辦!三分之一的申訴委員因同一案件不斷重複審議,導致身心俱疲,並表示有關教師權益,未能得到關注與支持,致使老師含〝悲〞〝怨〞度日,深感痛心與無力感,所以集體請辭。【如辭職書】
申評委員因為縣府怠忽職守而集體請辭,桃園縣政府若不立即處理,將造成申評會運轉亮紅燈,並損及教師提起申訴的權益!
●教師冤訴何時了?本會譴責桃園縣政府漠視教師人權!
桃園縣政府玩弄兩手策略,導致教師疲於申訴,身心俱疲,根本就是漠視教師人權,本會在此公開譴責!有關兩案教師之權益受損部分,本會已請顧問律師協助相關訴訟救濟,必要時啟動司法互助基金及向權益加害人提起相關賠償。
桃園縣教師會95.10.12(新聞聯絡人:理事長彭如玉0952461367)
【附件】
教師申調
不唱國歌 打回票
不同意理由五花八門 宗教信仰、好強辯都是原因
全國會議決議:不得採口試、試教作為申調依據
記者梁震坤/雲林縣報導
全國公立國中小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作業,昨天在雲林縣舉行「確認會議」,各縣市、各校教評會審查建議名單後,不同意教師調入的理由五花八門,包括宗教信仰執著、人際關係不佳、口音特殊等。
苗栗縣一名陳姓國小女教師申請調南投縣服務,南投國小教評會審查後不同意,理由是「對聖經教條相當堅持,有無法溝通的主觀宗教意識,且不講授民俗祭祀禮儀課程,影響學生受教權;她不唱國歌、不向國旗敬禮,這種堅持與中國固有傳統及學校教育不相容,恐造成不良示範。」
南投縣一名郭姓國小教師被台東縣拒絕,理由之一是「談話浮誇不實,有好強辯現象」;台南縣一對國小夫妻檔教師申調台東縣服務,結果以「丈夫患有躁鬱症,且在原服務學校和校長發生爭執,太太申調的資料是丈夫所填,太太不知情,夫妻因此發生爭吵」被打回票。
台南縣一名國小女教師申調嘉義縣阿里山鄉服務,教評會以「這名老師以機車為交通工具,往返於南縣學甲、嘉義縣茶山村,安全堪虞」拒絕;還有老師因「口音特殊,影響學生學習」、「自述時眼神淡漠,形態僵硬」被拒絕。
桃園縣等部分縣市的學校教評會,以「試教」、「口試」作為教師申調獲准與否的依據,引起其他縣市教育單位人員反彈,認為有損教師尊嚴。澎湖縣就有一名國中教師申調桃園縣,口試就有九項不合格,試教則有五項不合格;苗栗縣一名蔡姓教師也被以「答非所問、公式引用錯誤」為由,未獲同意。 主持會議的雲林縣教育局長張艮輝提出表決後決議,各縣市學校教評會不得採口試、試教作為申調介聘依據,如有這種情形,各縣市教育局必須自行吸收申調教師員額。 【2004-06-24/聯合報/B8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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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冤訴何時了?」之案例評析
說明人: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羅焜榮(桃園縣教師會副理事長)
●侯老師考核案說明:
一、「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皆以明示表列,若有列舉各事項之ㄧ者即予以考列該款。
二、侯老師未有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項,不應考列第三款。
三、關鍵點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事病假併計14日,未逾28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教育部88年12月3日台(八八)人字第88142275號函釋:「…其立法之原意係為避免因教師請假過多而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動,並避免平時表現優異之教師,因重病住院至被考列四條三款。
四、侯老師的92年2月17日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與92年5月9日天主教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記載皆為同一病因之關節鏡手術。雖兩度病假間隔2個月,但後者係因前次病因未痊癒。
五、縣府認定必須因病有住院之事實且需連續請病假超過28日。
六、若縣府人事認定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卻違反原立法意旨。
●蔡老師成績考核說明:
一、
學校對蔡老師以上課秩序、考試成績表現、對學科興趣等項目作為成績考核內容未與學生能力、學生資質、學科類別、題目難易等因素作平衡客觀比較分析,實有欠當。
二、
學生上課之秩序因教學內容與採取之教學方法與手段而有不同之表現狀態,例如討論與實驗一定較講述法之秩序表現稍顯吵雜。又學生考試之成績往往授學生起點能力、學生資質、學科類別、題目難易而有不同,不能完全歸責於教師。(台灣省政府函「桃園縣立草漯國中蔡滿庭93學年度考績再申訴案」)
三、
在對「經常遲到」者與「重大會議無故不參加」之其他教師,核列「四條一款」,卻對蔡師考列「四條二款」,違反「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
縣申訴與省再申訴評議都認定學校對蔡師考核為違法與不當,學校應依評議書之意旨,另予以適法之處置。學校不但未以適法處置且縣府亦未指正,同時准予核定學校對蔡師之考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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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評委員辭職書
辭職書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本會本屆委員羅標團、侯香君、李培裕、廖佳仁、黃寒禎、陳慶安自擔任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以來,莫不敬敬業業克盡職守,依法進行各項申訴評議。然卻無奈於部分學校與主管機關無視已確定之評議決定,致使同一原因事實之申訴案件不斷重覆提出,造成本會運作流於空轉,申訴人權益嚴重受損。更有委員服務之學校應以課務安排為由,困擾委員執行評議業務,導致委員工作負擔壓力加劇,身心俱疲,充滿無力感,乃迫於無奈而提出本辭職書,希望藉此提醒鈞長與各界正視,以維本縣教育環境、法治理念之精進。此致
鈞長 朱縣長立倫
張局長明文
辭職人:羅標團、李培裕、廖佳仁、黃寒禎、陳慶安、侯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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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書
本人王珍進入申評會以來,身心俱疲無法負荷,實難擔任重任。
有關教師權益,未得直屬機關及各方政要的關注與支持,致使老師含〝悲〞〝怨〞度日,深感痛心。
在權衡輕重下,當以學生為重,故特此申明。 辭職人:王珍
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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