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6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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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2  中國時報 
體罰學子 教師遭記過罰鍰
石文南/台北報導


台北市教師若要體罰管教學生之前得多思考一下囉!教師若體罰管教學生經查證屬實,除了台北市教育局規定的公定處罰價碼記大過一次外,日前社會局以罕見的作法,將北市一名國小教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台北市社會局副局長黃清高表示,台北市立一所國小陳姓老師,經認定,老師有惡意、習慣性對學童長期體罰之行為,存在已有2年之久,家長還有驗傷單,因此證明對兒童有不當之影響,而採用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予以處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卅條十四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利用其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因此依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據該校校長指出,有關陳姓老師對學童不當體罰一案,學校已召開考績會、教評會對教師懲處一大過。校長表示,據了解陳老師所使用的藤條還是這名學童的家長送給老師的,最後卻演成親師之間對孩子管教方式的矛盾與衝突。 

一般都是「一罪不兩罰」,黃清高表示,陳姓教師犯的是不同的法,教育、社會2個單位當然以不同系統來處理。黃清高說,依規定,陳老師可以在收到相關懲罰公文後30日內提出訴願。 

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主委張明珠表示,教師如對相關機關的懲處有不服時,可以直接到考試院保訓會復審,再不服,可提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最後還可以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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