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951017全國教師會有關勞動三法修法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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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小門關大門,((工會法))修訂為德不卒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最新公佈之《工會法》修正草案,其中第四條第一項修正為:「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刪除公教人員不得組織工會的限制,長達數十年對教師勞動人權的剝奪,終於出現符合普世價值的修正方案。雖然勞委會的腳步遠比亞洲鄰近國家都牛步許多,但是《工會法》之修正方向依然彰顯出保障勞動人權的進步精神,全國教師會要對行政院勞委會所做的努力,表達支持與感謝,也期待教師工會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誕生。 

 

長久以來,在特別權力關係的約制下,教師的基本人權與自由,被國家以各種不同形式命令或規訓加以限縮,儘管這些命令或規訓並不一定具備法律授權,但在威權體制之下,人民實在無力加以抵抗。不過在1987解除戒嚴之後,教師與國家的關係已逐漸由特別權力關係調整為公法上之職務關係。1995年《教師法》通過後,國民中、小學教師由原來的「派任」改為「聘任」,公、教分途已然確立。然而,因為國家機關的怠惰,致使《教師法》通過後教師的待遇、退休等工作條件,依然沒有對等協商的空間,教師會的協商權受到嚴重壓縮,甚至成為被「強迫背書」的對象。而同時,國家對教師所承諾的福利與保障,卻不斷受到違法或罔顧公義的政策性侵害,更遑論對教師勞動基本權的長期壓制。此一情況歷經解除戒嚴、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乃至政黨輪替都沒有改變過;即便號稱人權立國、主張公、教組織工會的民進黨執政,都遲遲不願面對國家對公、教人員勞動人權不合理的剝奪與限制。是以,從1987解除戒嚴迄今將近二十年,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仍然受到違反國際人權發展趨勢的打壓。因此,本會認為勞委會此刻所提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對公、教人員而言不過是遲來的正義。 

 

所以,鑒於過去的負面經驗,雖然此次《工會法》修正草案較諸以往進步,然而本會並不認為教師被剝奪的基本人權就會理所當然的恢復。我們相信還是有部分習於享受剝奪公、教人員基本權利的國家機關、團體與個人,會以各種廉價而又民粹的藉口來反對《工會法》修正草案。是以,基於歐美先進國家教師工會的發展經驗,本會在此要嚴正呼籲: 

教師有工會,教育品質才能提昇! 

教師有工會,教育改革才能步上正軌! 

 

特別是臺灣在威權政治解構之後,各種侵害人權的案件在「轉型正義」的大纛下,均能一一獲得平反或補償,唯獨公教人員的勞動人權卻一直遭到漠視。故本會要懇切呼籲行政院與立委諸公,如果實踐「轉型正義」是當前國家的重要工作,那麼在威權體制下,公、教人員被不當剝奪基本權利的事實,就應該是在「轉型正義」實踐過程中,必須面對與正視的重要議題。本會期待不要再因為那些廉價而民粹的主張,讓教師基本人權成為討價還價的政治鬥爭,就讓教師工會為台灣的國家競爭力一起努力,成為和家長團體及國家機關共同替教育品質把關的優質伙伴吧!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政策部主任 廖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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