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注意!教師法惡修--我們反對「喪權辱會」的條文

驚見立法院等待審查或早已一讀通過有關教師法惡修的條文,全國教師會沒有在第一時間將訊息公告,把事情嚴重性指出來告訴大家,還要等縣市教師會在立法院網站發現這些條文後,才坦承有一讀通過的事實--這不是「辱會」,這是什麼?

全國教師會再不作出補救措施,等這些條文一一過關斬將「三讀通過」,各位老師的權益將受威脅甚至不保--這不是「喪權」,這是什麼?

如果教師法惡修再沒有積極處理這種即將面臨的大失血,相信基層老師的工作權益將死!

我們不想讓老師們死得不明不白,就算死也得知道怎麼死的,不是嗎?

以下列舉惡修條文:

 

●●交通導護被列為教師的義務!--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負有下列義務:….
五、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
交通導護工作

 

●●教師評鑑被列為教師的義務!--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負有下列義務:…..

七、依主管機關或學校之規定接受評鑑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已於94年12月19日一讀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會議紀錄(教師法修正)◎◎◎(資料來源:台中縣教師會提供)
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曾委員燦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王淑慧等47人擬具「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六章「教師進修與評鑑」照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之一文字修正如下:

「為提升教師專業成長及達成教學與輔導之成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評鑑。

前項評鑑之類別、內容、規準、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從現行「二分之一」降為「五分之二」--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六條…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但學校該類教師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十一條之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校長、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但學校該類教師人數不足時,不在此限;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從現行「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降為「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ㄧ」,甚至更低,還增加不清不楚的「社會公正人士」--影響範圍:國中小、高中職、大專。

※【教育部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十九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未兼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教育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及評議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4/10/19【王淑慧版】教師法修正草案
第二十九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教師資格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法律學者專家及教育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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