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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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說帖(教師評鑑)
全國教師會的主張

受到90年代以來美國推動績效責任制的影響,近年來教育部以及若 干民間團體不斷主張將「教師評鑑」納入《教師法》,俾使 「教師評鑑」取得法源依據,以便推動「教師評鑑」。然而,究竟 「教師評鑑」是什麼?為什麼要「教師評鑑」?「教師評鑑 」該怎麼做?「教師評鑑」要達到什麼目的?則甚少有人談起 ,即使教育部在面對「教師評鑑」的規準、規模、方法、內涵、用途 、投入經費,及評鑑者的教育、訓練與素質監控等有問題的質疑時 ,也都避重就輕不願正面回答,只是一再強調希望取得「教師評鑑 」的法源依據;似乎只要取得「教師評鑑」的法源依據 ,所有教育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對此,台灣的環境與美國不全相同 ,是否因為美國推動績效責任制,就必須東施效顰的 ,步上美國的後塵嗎?全國教師會認為公共政策的制定 ,除了要參照國際的發展外,更重要的是思考國內環境的獨特性 ,以免發生「橘逾淮為枳」亂象與困境。是以,就「教師評鑑 」全國教師會的說明與主張如下:


●他山之石

美國自90年代以降,推動諸多法案並投入大量經費以提升教育水準 ;此外,為確認經費投入能獲致實際的成效,引進企業界的 「績效責任制」,使得教師評鑑成為「績效責任制」裡的一部份 。不過要說的是,並非所有先進國家都有教師評鑑,譬如日本就沒有 教師評鑑;且就算有教師評鑑,各國的發展也不一致 ,有關教師評鑑的規劃範圍包含:評鑑的意義與目的 、評鑑的方式與過程、評鑑領域與評鑑標準、評鑑的相關配套措施 (諸如:教師職級、評鑑委員、教師薪資、教師生涯發展)等 (湯誌龍,2001),各國的規定都不相同。以教師評鑑的目的而 言,美國較注重績效責任制,英國則強調課程評鑑,在歐陸國家如德 國及法國,教育評鑑的目的卻是讓教師專業化後擺脫傳統的官僚體制 (盧增緒,1995)。

由於我國教師評鑑主要受到美國影響,因此對於美國發展教師評鑑的 原因、過程、及作法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美國公辦教育品質低落 ,學生學習成就較亞洲國家落後,一向被評定為?邦政府施政的最優 先項目,所以柯?頓政府,在2000?9月30日時 ,就已經擬定2001?至2005?的教育策?計畫 (Strategic Plan for 2001- 2005),並以「確保平等接受教育,並促進全國的教育卓越 」為任務(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0)。此一作法,上承 1998 至 2002?、下開 2002 至 2007 ?的策?計畫。現任布希總統(George W. Bush)甚至在後者加註:「美國偉大?土上,沒有孩子會?後」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02a)。而隱含在這些神聖而又偉大宣示的背後 ,正是對教育績效責任的要求。美國為達成教育績效責任制 ,不論在立法或經費等方面,不遺餘力的推動了許多配套措施。首先 ,在立法方面:1998年通過《公立學校績效責任法》 ,1999年通過《學童教育卓越法》,2001年通過《別讓孩子 ?後法》。其次,在經費方面:支出的總?額從 2001 ?到2005?,約為739億、864億、965億、1 ,052億,及1,110億美元。儘管美國政府投入大量人力與經 費,不過育績效責任制並沒有的到預期的效果。首先 ,在執行過程方面:199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公立學校績效責 任法》之後,各州相繼制訂了適用於本州的公立學校績效責任法 ,以建立績效責任制。在績效責任制下,各州都傾向于建立以業績為 基準的教師評估體系,利用學生學業成就評價教師。例如 :在德州每一位教師年度評鑑的1/8是基於全校學生在全州成就測 驗上的表現。在明尼蘇達州,提供大學預修科目的教師額外津貼 :如果學生在大學先修科測驗上獲得3或3分以上(按5分為滿分) ,則按學生人數獎勵教師,每一位學生二十五美元。其次 ,在結果方面:全球最大的私立教育研究機構Educationa l Testing Service的最新民意調查顯示,美國民眾對教育表現的評等變 化不大,而家長的評等則反而滑落。 2001年有8%的家長給公立學校A等,但到2004年只剩下2 %的家長仍給A等。 給B等的家長也從35%落到20%。相對的給C等的家長則由33 %增加為45%。 2004年公立學校平均成績GPA為2.2;相對的,一般民眾給B等和C則略有增加,給D等和F等(不及格 )的則並未改變。其比率分別是A等2%,B等20%,C等47% ,D等15%,F等4%。

綜上所述,美國推動教育績效責任制,係因為發現美國全球教育評鑑 指標遠落後亞洲的日、港、台、韓及新加波,企圖藉企業界的績效理 念用之於教育並針對學校,及教師展開一波波的評鑑 ,來整頓學校教育及證明教師能力(teacher proof),所採取的防範措施。為了推動教育績效責任制 ,美國政府首先著手建立完備的法制基礎,不但訂定 《公立學校績效責任法》,柯林頓、小布希前後兩位總統分別訂頒 《學童教育卓越法》及《別讓孩子?後法》。在建立法制基礎之後 ,提供充分的經費,自2001年制2005年美國政府共計投入4 030億美元的教育經費。至於教育績效責任制有關教師績效評價的 規準部份,雖然各州規準並不一致,但幾乎都與學生學業成就測驗相 關。不過儘管美國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動教育績效責任制的 成果並不十分明顯,也沒有獲得大多數家長的認同。


●何謂「教師評鑑」

要談教師評鑑,有關「教師評鑑」的規準、規模、方法、內涵、用途 、投入經費,及評鑑者的教育、訓練與素質監控等問題 ,必須要有一定的學術性論據,否則讓教師評鑑淪為政策工具 ,不但對教師評鑑是一種傷害,更可能為台灣的教育帶來不可意料災 難。

一、「教師評鑑」的意義
秦夢群(1997)認為教師評鑑需透過系統化收集分析資料 ,加以描述與價值判斷。傅木龍(1995)認為教師評鑑是學校經 營的一部分,目的在於透過評鑑者與被評鑑者及學校行政領導者的合 作,經由連續以及系統化過程,對於評鑑者的專業表現 ,加以分析與評鑑。同時也透過評鑑歷程給予適當的教育訓練 ,協助被評鑑者建立未來發展目標,進而提昇教育品質。黃琇屏 (2004)認為教師評鑑是根據評鑑標準,運用客觀公正以及有系 統的方法收集資訊,對於教師在學校各層面表現,作審慎的評估以及 分析。依據結果,協助教師改進教學,並配合教師學校共同需要 ,達成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目標。

二、「教師評鑑」的目的
高強華(1995)認為教師評鑑目的包含五點:1.提供評鑑者與被評鑑者適當的制度、方法歷程等,能提升教學之效率。2.利用一連串制度化歷程,有計畫的協助新進或是教學有困難的教師。3.提供教師職務升遷、調整、解僱等評量標準。4.提供教師分級與進修制度之判斷依據。5.提供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等知識基礎。黃琇屏(2004)研究中認為教師評鑑之 目的在於促進教師課程規劃、教學改進、協助教師生涯規畫 、提供在職進修機會、教師職前訓練、聘任、升遷分級等都是教師評 鑑之目的。歐陽教、張德銳(1993)認為教師評鑑的目的可以分 成形成性及總結性兩方面。在形成性目的方面:教師評鑑可協助教師 改進教學,促進教學革新,以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 ,並且可以就教師教學表現的弱點提供教師適當的在職進修課程和規 劃,以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在總結性目的方面:作為僱用教師 、續聘教師,決定教師薪資水準、表揚優秀教師,以及處理不適任教 師依據,藉以促進學校人事的新陳代謝。

三、「教師評鑑」的規準
歐陽教等人(1992)提出教師評鑑規準為教學知識技巧 、教室管理知識技巧、學生輔導參與、教學研究進行與發表 、教師進修活動參與、教學專業組織參與、教學熱誠與敬業精神 、和行政人員同仁家長等關係。張德銳(1996)認為國校教師靠 核指標為教學、訓導與輔導、服務、品德以及勤惰等。黃琇屏 (2004)研究中將教師評鑑規準歸納為教學規劃與準備 、教學實施策略、班級經營、行政配合與人際關係、學生輔導知能等

四、「教師評鑑」的方式與內容
教師評鑑的方式依評鑑者而言可分成教師自我評鑑、同儕評鑑、上級 -部屬評鑑、學生評鑑教師教學、校外人士評鑑或非教育人士評鑑等 方式。評鑑的形式而言,教師評鑑的方法包括:教學觀摩、教室觀察 、教學錄影、學生成就、日誌、檔案、問卷與面談。

五、誰來評鑑「評鑑者」
推動教師評鑑,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誰來評鑑」 ?評鑑者的公信力如何?評鑑者要經過怎樣的教育訓練 ?有誰來確認評鑑者具有足夠能力進行評鑑?如果評鑑者的公信力無 法建立,就算進行教師評鑑,其結果不要說教師無法認同 ,就是社會大眾也不見得接受。因此,在推動教師評鑑之前 ,應先建立評鑑者的養成機制,確認評鑑者的專業能力與公信力。

由上述說明可知,「教師評鑑」不論就其意義、目的、規準 、方式與內容,乃至評鑑機關的公信力、評鑑人員的專業素養等 ,不同學者之主張、看法,均不盡相同;亦即在學術研究上, 「教師評鑑」究竟要怎麼做?要做什麼?並沒有一個被普遍認同標準 模式。不過,不論採用哪一個是的「教師評鑑」,實務上不但會造成 教師權利、義務的變動與影響;同時,行政權力也可能假藉 「教師評鑑」介入教學活動,以達成干預或箝制教師的專業自主 。因此,教師評鑑的規劃範圍如果沒有明確的規範與限制 ,勢必造成權力機關假借教師評鑑獨裁濫權,進而剝奪 、宰制教師合法權益與專業自主。


●教師評鑑是臺灣教育問題的「救命仙丹」嗎?

美國政府為搶教學生的學習成就,推動教育績效責任制 ;不但投入龐大的人力物力,且其所推動的是全面性的教育評鑑 ,不菲單獨針對教師的教師評鑑;也就是說,教育績效責任制所涉及 的對象非僅教師一端,還包括州、學區、學校。因此 ,如果臺灣要仿效美國推動教育績效責任制,那麼該做的是教育評鑑 而不是教師評鑑。所謂「教育評鑑」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政 策評鑑,如教改方案、九年一貫課程的評鑑;第二種類型是機構評鑑 ,如大學評鑑、中小學學校效能評鑑;第三種評鑑則是人員的評鑑 ,如教育官員、校長、教師的評鑑。以美國為例,90年代以後美國 全球教育評鑑指標遠落後亞洲,促發了美國推動教育績效評鑑。因此 ,臺灣推動教師評鑑,理應也有相應的原因,就如同美國是基於搶救 學生學習成就,這個促發臺灣推動教師評鑑的原因究竟是什麼 ?再則促發臺灣推動教師評鑑的原因,究竟有沒有經過教育評鑑的過 程,從政策面、機構面、人員面逐層逐級的檢討,確實找到「病灶」 ,並且對症下藥。因此,教育部是不是應該把推動教師評鑑的原因 ,以及相關政策評鑑、機構評鑑、人員評鑑的過程,公諸於世 。讓國人共同來檢驗推動教師評鑑,是否為臺灣當前教育問題的 「救命仙丹」。


●全國教師會的主張
根據前述說明,就教育部推動《教師法》明列「教師評鑑 」之法源依據,全國教師會主張如下:

一、請教育部就相關教師評鑑之經費預估、準則、評鑑員的選任培訓 、配套方式、結果運用等公開說明。

二、請教育部優先推動教育評鑑。教師評鑑只是教育評鑑中的一小部 份,教育問題經緯萬端,如果不由政策、機構、人員等逐層逐級評鑑 ,實在難以確認臺灣當前教育問題的癥結所在,更無法據以提出最適 當的解決方案。

三、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教師成績考核制度。教師成績考核本來就是教 師評鑑方式中的一種,並且行之多年;教育部為什麼要疊床架屋 ,另外推動教師評鑑?教師成績考核制度有何缺失?該如何改善 ?如果教育部不了解教師成績考核制度的缺失與改進之道 。那麼即使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如果不能以前事為師防微杜漸 ,教師評鑑會不會很快的成為另一個「教師成績考核制度」 ,並陷入相同的缺失之中。

四、「教師評鑑」必然對教師的權利、義務產生變動 ,同時也會使權力機關有機會假借「教師評鑑」,造成干涉教師正常 教學活動,或箝制教師的專業自主等問題,因此,教育部應以「專法 」或「專章」之方式訂定「教師評鑑」,不應以空白授權 ,企圖在立法過關藉教師評鑑行干預、宰制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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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全教會針對「教師評鑑」的主張,好像是沒有「清楚有力」的主張 ,引述一些研究資料,但對「眼前」教師法修訂列入「教師評鑑」 ,好像不敢大聲說出「Yes」or「No」!
目前,教育部提出的「教師評鑑」,「手段」與「目的」不對稱 ,只是為評鑑而評鑑,沒有客觀標準,沒有資源投入,沒有完整配套 ,只會流於形式而沒有實質,無助於提升教育品質和教師專業。
我個人認為:「教師評鑑」如果對提升教育品質和教師專業有幫助 ,教師沒有反對的立場和理由,但對「不客觀」、「無資源」、 「沒配套」的「教師評鑑」,當然是大聲地說出拒絕的「No」!
韓國教師工會勇敢地對「教師評鑑」說「No」,台灣的教師會應該 勇敢清楚地說出自己的主張,否則基層教師又將面臨一場「教改災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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