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務幹部申請公假,桃園縣政府函知與教育部規定同

 

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函覆:確認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後,10月24日桃園縣政府終於將該訊息主動轉之各相關學校,並說明「本府相關函釋與教育部規定相同。」相信在這個事件處理過程中,呈現出來擠個校長不管是揣模上意也好,或是承接上意也好,我想應該有個明確的依據了!

在此附上桃園縣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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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規定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5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查本部955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三、本府相關函釋與教育部規定相同。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大溪國小、新屋國小、陽明國中

副本:本府人事室、法制室、教育局學管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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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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