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提報教師超額作業的問題,這兩週應該是各校要送校務會議討論的時間,本會已於上週經常務理事會議討論作了相關的意見供各校教師會參考,可能有些校長看了教師會版本,就心理不高興,揚言要以行政裁量權阻擋,或是不把校務會議決議的結果函報,想用「貍貓換太子」的招數──我們真的要提醒各校校長別誤觸法網!
經學校教師會及本會理事建議,我們將近來老師們反應的問題,以公文的方式回答給所有國小教師會,希望能稍解各校老師的疑義。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電話:03-2804662
傳真:03-2804752
聯絡人:范姜仲宇
受文者: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35號
附件: 陳情書
主旨:答覆有關會員反應各校對「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處理方式之疑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 近日迭有會員反應,部分學校校長處理有關「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之方式,以「校長有行政裁量權…」及「因決議不符合校長期待,不理會校務會議決議內容,另行函報…」…等等,已嚴重影響教師權益。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條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校長是否對於各校提報超額作業要點之訂定有「行政裁量權」,應視其是否有法律授權?且查相關法令,各校校長對於各校提報超額辦法之訂定,尚無法律授權其擁有行政裁量之權利,若貴校校長仍堅稱其有行政裁量之權利,亦請其提出法律授權之依據。
三、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超額作業辦法之訂定攸關教師之權利,是屬「校務重大事項」並應列為「學校各種重要章則」,各校制定提報超額教師作業之要點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均應合於上揭規定,合先敘明。
四、 又桃園縣政府府教學字第0950332167號「有關訂定『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請各校經校務會議等決議後函報本府研訂,以符合各校所需,請查照。」,是故,各校應依校務會議決議後函報縣府,若有「因決議不符合校長期待,不理會校務會議決議內容,另行函報…」,則該校校長恐將觸犯偽造文書..等相關法律,附此敘明。
五、 因此,學校若未按前項說明之程序,恣意剝奪全體專任教師之權利,將違反相關法律,進而侵害教師權利,建議各校教師會收集相關證據,本會將協助會員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並附上陳情書供各會員學校使用。
正本:本縣國民小學學校教師會(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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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陳情書
○○學校校長○○○未經校務會議議決,擅自變更「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之函報內容,已嚴重剝奪全體教師之權益,懇請桃園縣教師會協助相關救濟程序,以維護教師權益。
陳情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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