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e-mail:<teuniontw@gmail.com>
【基層怒吼之二】新屋國小教師會陳述聲明書
針對桃園市教師會一再違反人民團體法恣意妄為運作,基層教師會陸續發出怒吼,對於市教師會脫法侵權之行徑,嚴重損害會員學校權益。再次呼籲市教師會,勿因個人私利或幹部不合,而犧牲踐踏會員教師權益。
另外,也同時抗議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行政怠惰,放任桃園市教師會濫行停權處分,損害會員學校權益,如同侵害權益之共犯!
本會代為轉發新屋國小陳述聲明書
陳述聲明書
本會_桃園縣新屋國民小學教師會_於106年9月29日接獲 貴會來函告知依據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停權,卻未告知因何原因及章程或法令依據予以停權,本會甚感疑惑不解。
如若因貴會與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間之會費代繳爭議,本會必須重申,本會早已委託並依據貴會函告督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繳106年度會費,並與工會確認會員正式教師人數依據貴會章程所訂之資格及數額,請工會於106年5月19日匯款106年度會費至 貴會帳戶並檢附相關繳費名冊,卻遭 貴會無故退回,並非本會拒絕繳納。自應無有未繳納106年度會費而停權之依據。假若退一萬步言之,就算有未繳納106年度會費者,試問106年度尚未完畢,怎知無有在106年12月31 日繳納之可能?貴會有無規定106年度會費應於 1月1日還是12月31日繳納?
此外,翻查桃園市教師會章程(103年6月12日第十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版)顯無任何停權相關規定:包括處理程序、標準、議決機關與範圍。相對應的有「停權」即應有「復權」,此皆未於貴會來函告知表明。在貴會未訂有停權相關規範,要予以停權處分,仍應交由最高權力機關即會員代表大會辦理。值此應召開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改選之際,貴會不應先無理退回本會會費又怪本會未繳納會費,濫行停權處分。貴會之行為已有脫法侵權之行徑,嚴重損害本會權益。
本會除保留法律追訴權利之外,亦再次誠摯呼籲貴會,勿因個人私利或幹部不合,而犧牲踐踏會員教師權益。另外,本會也同時抗議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之行政怠惰,放任桃園市教師會濫行停權處分,損害本會權益。面對本會委請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繳106年度會費,主管機關甚至肯定、支持桃園市教師會無理退回的做法,最後促成桃園市教師會濫行停權本會,如同此次侵害本會權益之共犯!
最後,本聲明主張貴會之停權因無依據亦不符合法律要件,本會仍保有章程第八條第一至四款之相關權利,尤其是參與出席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權利。
此致
桃園市教師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聲明人: 桃園縣新屋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 范姜仲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