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電子報及工訊刊誤】有關本會20170928電子報及本會第25期工訊錯誤內容勘誤
文/范姜仲宇(桃教產副理事長、教師會第11屆監事)
有關本會20170928電子報及本會第25期工訊第6、7頁,桃園市政府1060906府社團字第1060213995號函,內文第六第七第八點為本會剪貼誤植,特此更正本會也將於第26期工訊再次登文勘誤,對此造成桃園市政府及桃園市教師會影響及困擾,本會特此致歉。
正確原文為: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游舒涵
電話:03-332211~6312
傳真:03-3394293
電子信箱:10412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60213995號函
附件:
主旨:貴會106年會員資格審定及喪失會員資格處分程序疑義一案,請貴會攜帶資料於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8月28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60號函。
二.查本局於106年8月30日召開之協調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如附件)貴會因故未派代表與會,是日會議僅有貴會1名常務理事、1名理事及2位監事與會,合先敘明。
三.協調會會議與會人員提出疑義如下:貴會106年5月15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18號函說明三略以,請各校教師會督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繳貴會會費,後續又以106年6月16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33號及106年6月22日桃市教師字第1060000036號函說明代繳會費之疑義;請救貴會會員繳納會費之程序及方式說明。
四.另查貴會106年5月25日召開第11屆第10次理事會會議紀錄提案六針對106年度未繳之會費處以喪失會員資格處分,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略以,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決議,貴會認定未繳納會費之會員,經理事會作成喪失會員資格之處分,該處分事涉重大會員會員權利義務事項,有關會員資格之處理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以維會員權益。」
五.貴會有關喪失會員資格之處分,不僅影響會員權益至關重 大,並影響貴會
正本:桃園市教師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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