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年金訴訟Q&A】針對退休教師年金訴訟問題回覆:
Q1:年金訴訟會不會贏,有沒有勝算?
A:不提出異議進行訴訟就是直接認輸,有提出才有機會。若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參照);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訴願,則會產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行爭執。
Q2:反正年金訴訟有人去打就好,到時候修法大家都能改?
A:基於「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之法諺,未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進而聲請釋憲者,縱情形相同或相類似,因個案處分已經確定,亦無法受大法官解釋之惠,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推翻行政處分之效力,且除非修正條文例外溯及既往,否則對於未進行行政爭訟及釋憲的當事人,亦無從適用新法。
Q3:要準備甚麼資料:
A:請先準備好退休當年學校給的退休處分書(舊的退休核定公文),以及未來學校會重新發給的新的退休處分書(新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關資料。
PS:陸續會再回覆老師的發問,請密切注意訊息。
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退休金事件訴訟權益說明書
●法案修法進度:
目前關於教師之年金改革事件,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行政院分別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將來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送總統府公布施行後,即成為有效之法律,主管機關會按照新法重行審定各退休教職員的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並發函予各退休教職員(即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及行政爭訟之說明:
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參照),若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參照);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訴願,則會產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行爭執。
若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則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參照),並循序經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審理。
●釋憲之說明及效力:
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後,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承審法官對於所適用之法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反之,未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則無從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倘做成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可以於解釋公布當日起30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6條參照);法院並依按大法官解釋意旨重新修正之法律進行審判,才能撤銷原處分。(近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7、748號解釋則分別於解釋文中載明:限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人民得逕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意旨,倘獲此類解釋且立法者逾越修法期限時,則得逕依大法官解釋審判撤銷原處分)
基於「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之法諺,未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進而聲請釋憲者,縱情形相同或相類似,因個案處分已經確定,亦無法受大法官解釋之惠,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推翻行政處分之效力,且除非修正條文例外溯及既往,否則對於未進行行政爭訟及釋憲的當事人,亦無從適用新法。
要獲得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甚至做成宣告法令違憲的解釋,相當不容易,可是這是除了透過立法院修法以外,一般民眾得憑己力影響法令修改之機會,併予敘明。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林石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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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準備】未來針對年金改革要委託本會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釋憲之退休人員,請將您退休當年學校給您的退休處分書(舊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關資料找出來準備好。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106年9月13日,本會幹部與部分全教產地方工會理事長拜訪金石法律師事務所,與林石猛律師會談。
林石猛律師提醒,未來打算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釋憲之退休人員,律師事務所需要當事人提供退休當年學校給的退休處分書(舊的退休核定公文),以及未來學校會重新發給的新的退休處分書(新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關資料。
所以,煩請未來針對年金改革要委託本會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釋憲之退休人員,請將您退休當年學校給您的退休處分書(舊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關資料找出來,預先準備好。等待未來學校發出新的退休處分書(新的退休核定公文)之後,隨即可以遞出相關資料提出訴願。
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參照),若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參照);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訴願,則會產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行爭執。
也就是說,提出訴願的時效,是在未來新的退休處分書(新的退休核定公文)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林石猛律師特別提醒,怕有些退休人員因為退休多年,屆時才發現找不到當年的退休核定公文,以致於延誤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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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事件訴訟權益說明書
●法案修法進度:
目前關於教師之年金改革事件,立法院黨團、立法委員、行政院分別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將來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送總統府公布施行後,即成為有效之法律,主管機關會按照新法重行審定各退休教職員的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並發函予各退休教職員(即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及行政爭訟之說明:
行政處分自送達時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參照),若不服行政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4條參照);若未於期間內提起訴願,則會產生確定效力,嗣後不得再行爭執。
若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則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參照),並循序經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為事實審)、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審理。
●釋憲之說明及效力:
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後,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承審法官對於所適用之法令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反之,未用盡上述的救濟途徑,則無從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倘做成宣告法令違憲之解釋,聲請人可以於解釋公布當日起30日內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6條參照);法院並依按大法官解釋意旨重新修正之法律進行審判,才能撤銷原處分。(近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7、748號解釋則分別於解釋文中載明:限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人民得逕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意旨,倘獲此類解釋且立法者逾越修法期限時,則得逕依大法官解釋審判撤銷原處分)
基於「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之法諺,未對於行政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進而聲請釋憲者,縱情形相同或相類似,因個案處分已經確定,亦無法受大法官解釋之惠,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推翻行政處分之效力,且除非修正條文例外溯及既往,否則對於未進行行政爭訟及釋憲的當事人,亦無從適用新法。
要獲得大法官會議受理案件、甚至做成宣告法令違憲的解釋,相當不容易,可是這是除了透過立法院修法以外,一般民眾得憑己力影響法令修改之機會,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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