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8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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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鄭文燦的社會局】桃園市社會局到底是依法備查?還是藐視法令?
桃園市社會局到底是依法備查?還是藐視法令?
文/中平國小教師會理事長 羅唐泰
有關桃園市社會局在11月23日接受桃園市各級學校教師會陳情桃園市教師會違法召開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及改選一事,桃園市社會局特別發了一份新聞稿(如附件一),旨在說明均依人民團體法相關法規輔導辦理。這真的是事實嗎?
桃園市社會局新聞稿(附件一)中說:「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又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規定,會員資格之審定係屬理事會權責,主管機關則依規定審查會議召集之程序,倘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備查其會議紀錄。」
這段話是想告訴各級學校教師會,社會局作為主管機關依據人團法第54條請人民團體在選任職員簡歷冊及負責人名冊有異動時應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社會局「備查」大會紀錄與發給理事長當選證書僅是就資料上作形式審查,為了方便主管機關建立資料,並不生法律效果,亦非行政處分,對於職員選任不生任何影響。對各學校教師會來說,明顯是推卸責任,因各校教師會每年為了函報社會局異動資料,只要有錯誤或不合程序就得一而再再而三的補件,補件到最後甚至有的學校教師會還因此被撤銷立案登記。這也是為甚麼全市共有300所高國中小學校,到現在僅剩115所學校教師會。社會局說的形式審查根本是差別待遇!
另外新聞稿中還提到「依上開規定,會員資格之審定係屬理事會權責,主管機關則依規定審查會議召集之程序,倘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備查其會議紀錄。」,這就是各校教師會代表最關心的,到底桃園市教師會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有沒有依據人民團體法規定或者章程,合法召開會議之程序?
查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桃園市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 第5條「團體會員應於每屆會員代表任滿前二個月,將下一屆會員代表名單,報送本會﹔理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召開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桃園市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會員代表名單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前二十五天公布並函知會員,並接受會員代表登記及會員教師之連署、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
然此次桃園市教師會10月26日召開之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大會,除了針對濫行停權34所學校教師會外,竟有20所學校教師會並未被9月28日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停權,同時也未收到選派會員代表通知以及大會出席開會通知單,龍興國中教師會即是其中之一,出席大會時更只被發給列席證。如此違法程序不僅嚴重影響會員權益,更直接讓大會難以計算應出席人數,大會召開及改選的合法性蕩然無存。
如果桃園市社會局一意孤行認為這是合法的程序,想要撇清責任前,請桃園市社會局至少提供以下四份資料回應各校教師會:
一、桃園市教師會何時發函給有會員資格學校派代表?且發給哪些學校?
二、桃園市教師會何時召開理事會審定會員代表資格?請提供會議紀錄為憑。
三、桃園市教師會何時發函給會員代表出席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
四、桃園市教師會第十二屆第一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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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請即發表 | 新聞聯絡人:李瓊華 |
□請在 月 日發表 | 手機:0905187135 |
□參考資料,請勿發表 | 電話:03-3322101轉分機6308 |
| 傳真:03-339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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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依法備查桃園市教師會會議會議紀錄
針對本市各校教師會陳情桃園市教師會違法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一事,關於本市教師會召開之會議及報送之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均依人民團體法相關法規輔導辦理。
本市立案之各校教師會計115所,桃園市教師會於106年9月28日召開第11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審議會員資格及決議通過對於未繳納會費之34所學校教師會予以停權處分,另於106年10月26日召開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
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登記,並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又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之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規定,會員資格之審定係屬理事會權責,主管機關則依規定審查會議召集之程序,倘無違反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備查其會議紀錄。
針對桃園市教師會報送第11屆第1次臨時理事會會議紀錄及第1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本府社會局依人民團體法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備查。至於遭停權之34所學校教師會會員,建議循桃園市教師會章程及內部規定申請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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