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感謝陳學聖委員】經陳學聖委員與全教產鍥而不捨努力爭取,搶退大作戰成功。

 

【搶退大作戰成功】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轉知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107630日退休。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61229日,教育部【林騰蛟次長】轉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全教產」的努力有了成果,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107630日退休。

 

【林騰蛟次長】訊息如下:

 

黃理事長: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11項規定之解釋令(如下附,主係針對特殊原因,放寬教職員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且於107.6.30退休生效者),本部業已於今天(106.12.29)函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依程序將在107.1.4刊登公報正式生效,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據以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630日退休作業。以上轉知,謝謝!   教育部

 

回顧「全教產」爭取老師630日退休,大事記如下:

 

1061020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聯絡【陳學聖委員】國會辦公室,請【陳學聖委員】協助處理年金改革實施日期。

 

1061024日,【陳學聖委員】質詢賴清德院長金改革教師新制明年7/1上路,老師退休時間2/18/1;時間差損失,誰負責?

 

1061116日,教育部函文回覆【陳學聖委員】:考量年金改革影響教師退休權益甚鉅,本部106113日預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條第3項規定,教師於108630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

 

106121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黃耀南理事長】率幹部【李惠蘭】、【譚偉明】至教育部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爭取明後年教師得於630日退休,在「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的努力下,教育部及各縣市同意,可以在107.6.30以特殊原因退休,符合55優退專案者,可以領取;另108.6.30以特殊原因退休,可以領到補償金。

 

106122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告:經教育部會議考量(公文尚未來文) ,因年金改革因素﹒可能將增列107630日為特殊條件退休生效日,請於各校1061226 ()下班前完成教師符合退休條件欲登記107630 日退休調查。

 

1061225日,教育部函覆【陳學聖委員】:教育部考量年金改革影響教師退休權益甚鉅,本部106113日預告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20條第3項規定,教師於108630日前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退輔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退休生效日限制。本部將參考預告期間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校對上開草案所提意見,進行後續法制作業事宜。至於107630日前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教師,得否比照辦理,本部刻參考各界及相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之意見研議中。

 

1061227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請各單位盡速依教育部會議決議,函文相關單位通知相關教師,得以特殊原因申請於107630日退休。

 

1061229日,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轉知「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明(107)630日退休。

 

轉貼教育部書函及令稿

 

●●●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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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本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1229

發文字號:臺教人()字第1060187340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發布令稿電子檔、提要表ODT

 

主旨: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10714日以臺教人()字第1060187340B號令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1項規定之解釋令,茲檢附發布令稿1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副本:本部法制處、綜合規劃司、本部人事處(均含附件)

 

教育部

 

 

●●●教育部  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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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14

發文字號:臺教人()字第1060187340B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部長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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