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搶退大作戰成功】老師最強靠山-全教產,經過數月來的努力,終於在106/12/27最後臨門一腳,搶退大作戰順利成功。
●106年12月27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請各單位盡速依教育部會議決議,函文相關單位通知相關教師,得以特殊原因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
●106年12月29日,教育部次長【林騰蛟】轉知「全教產」理事長【黃耀南】,各縣市(及主管機關)可受理學校教職員得申請107年6月30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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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退大作戰】請別再犧牲教師退休權益了!
1061227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請各單位盡速依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會議決議,函文相關單位通知相關教師,得以特殊原因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 函
地址:23659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段241號
聯絡人:蔡秀娟
電話:(02)2262-6097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全教產字第10600000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新北市教育局緊急公告(1060000071_Attach1.doc)
主旨:請貴單位盡速依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會議決議,函文相關單位通知相關教師,得以特殊原因申請於107年6月30日退休,請查照並惠復。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12月15日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 案」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全教產)於該次會議提議: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因素,造成部分教師退休權益受損,未免相關教師於107年2月1日、108年2月1日搶退,造成教師、學校及學生困擾,故提議應增加教師可於107年6月30日、108年6月30日以特殊原因申請退休。經會議主席林騰蛟政務次長詢問各縣市與會代表,全部同意此項提議。
三、截至目前為止,已有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通知各校相關教師盡速依其公告及個人意願提出申請,惟尚有多數縣市未發通知。為使此一決議能執行,以避免後續爭議,建請教育部盡速將106年12月15日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 案」會議紀錄函知相關單位;另建請各縣市政府能盡速比照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模式辦理,毋任感荷。
正本: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副本:中華民國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花蓮縣教師職業工會、花蓮縣教育產業工會、苗栗縣教師職業工會、苗栗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職業工會、桃竹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基北中等教育產業工會、雲林縣高國中小教師職業工會、新北市中等教育教師職業工會、新竹市教育產業工會、新竹縣教育產業工會、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南市高中職教師職業工會、台南市大府城教育產業工會、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臺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雙北教育產業工會、彰化縣教育產業工會、全國退休教師聯盟、本會秘書處
附件一
201061215教育部研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會議重點
全教產出席人員:黃耀南、李惠蘭、譚偉明
全教產於會議開始提出以下詢問:
重要議題詢問:
一、今日(12月15日)會議時間起迄?施行細則討論要花多少時間?
二、教育部、國教署、各縣市政府等各主管機關核發退休公文給已退休教育人員的時間,應在固定期間內(例如107年6月1日至30日),並請儘速確定。
三、施行細則預定何時完成並公告?
四、特殊原因退休的條件有無限制,如因年補償金有一年緩衝期者,可否於108年6月30日退休?適用55專案者可否於107年6月30日退休?
五、教育部針對所提修法意見文字,應將條文修正文字直接修改,不能再像訂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時,將相關意見列在說明欄中,呈報行政院後,條文內容完全依原教育部草案文字通過送立法院。如此作為,明顯是有徵詢意見程序,但完全未採納不同意見。
六、施行日期訂在107年7月1日,對於教師的權益影響甚鉅,建議教育部要主動提出修法,將施行日期改為與軍公教勞…各職系一致,若無法,至少將施行日期改為107年8月2日。
七、教育部人事處網站有關退休金試算器,其中對於現職人員的試算,若有私校年資者的試算是有問題,建議檢核後修正。
教育部回應:
1.今天會議時間最晚到17:30,若未討論完,則下次會議再議。
2.各縣市政府核定退休人員公文,應會在107年3至6月間核發。至於核發新的退休公文,是否要統一在一定期間內發放,將與各縣市再協調。
3.特殊原因退休教育部已行文,另適用55專案者是否可以特殊原因申請退休?因涉及各縣市政府經費,將再與縣市協調。
4.針對教育部會議後之法案文字送行政院後,由行政院核定,故教育部無法主導。此次施行細則還請大家提供意見。
5.有關教育部試算器有誤,請將相關資料給教育部,若有誤會即時處理。
轉貼教育部書函及令稿
●●●教育部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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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書函
受文者:本部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存期限:
附件:發布令稿電子檔、提要表ODT檔
主旨:本部預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令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茲檢附發布令稿1份,請刊登行政院公報。
說明: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副本:本部法制處、綜合規劃司、本部人事處(均含附件)
教育部
●●●教育部 令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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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部長 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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