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0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教保費發放】在全教產和高教產努力下,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

 

【教保費發放】在【高教產】和【全教產】努力下,教育部發文各縣市政府,自10711日起,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

 

●文:鄭穎聰(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教產)及【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努力下,全國各公立幼兒園教保員引頸期盼的教保費發放規定調整,終於有了好消息。

 

教育部於10713日發函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自10711日起,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

 

未來教保員在國定假日(含勞動節)、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補休、特別休假、公傷假等,得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

 

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教師請假期間執行其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代理「半日」無法支給。至連續代理期間橫跨星期六、日者,若約定以月薪支付薪資者,則橫跨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應照發給;若約定按日或按時支付薪資者,則毋須發給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

 

回顧【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爭取教保員教保費國定假日(含勞動節)、病假、婚假...仍應照發,大事記如下:

 

10683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表示,請其向教育部爭取教保員之教保津貼屬於工資,除喪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仍應由幼兒園照給,先前被扣掉的應予歸還。

 

1061222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國教署回覆許智傑立委,教育部已經著手修法中。

 

106122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發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請假期間之教保費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得停發;副本並轉知許智傑立委、陳學聖立委。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779

 

1061225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國教署已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感謝本會顧問【許智傑立委】和【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協助爭取、捍衛教保員權益!

 

轉貼10713日教育部函

 

●●●教育部 函●●●

================================================================================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13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060150993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及教保費支給方式調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自101年起,導師費與教保費皆以津貼方式支給,如有請假情形,基於不兼領、不重領之原則,除喪假期間免予停發外,其餘給假期間尚無法支給。

二、惟「教師待遇條例」於104610日修正公布後,導師費改列為職務加給性質,其適用對象為公立及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至公立幼兒園教師則得準用該條例規定;其中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給假期間導師職務加給支給方式,依本部1062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04620B號令發布之「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及本署1064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號函補充說明支給。

三、援上,公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支給方式調整後,與現行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有所差異。考量公私立幼兒園之教保員與教師工作性質相同,且過去教保費皆依循導師費支給方式辦理,基於維護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教師之權益,並維持導師費與教保費發放的一致性且公私立應一體適用,爰自10711日起,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說明如下: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7日部分,不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得以時合併計算,至合計超過7日部分,需累計滿1日,方能扣除是日導師費或教保費。

()國定假日(含勞動節)、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假、補休、特別休假、公傷假等,得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

()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教師請假期間執行其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費或教保費;代理「半日」無法支給。至連續代理期間跨星期六、日者,若約定以月薪支付薪資者,則橫跨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應照發給;若約定按日或按時支付薪資者,則毋需發給星期六、日例假期間之導師費或教保費。

四、按上開支給原則所衍生之額外教保費及導師費,基於勞工休假期間薪資由雇主負擔之原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轄學校(或幼兒園)自行支應,本部國教署不另予補助。

五、案內有關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支給方式之調整,本部國教署將配合修正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功能,俟修正完成後,另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經費申請流程。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區義民路532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