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7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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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榮國小遭裁罰】踩不當勞動行為紅線,遭勞動部裁罰6萬元
新榮國小不當勞動被罰六萬---繳完罰鍰還會再犯嗎?
105年勞裁字第45號案新榮國小會務假爭議評析
本會與平鎮區新榮國民小學因本會理事林師之會務公假爭議,到了行政院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申請裁決,本案在106年4月14日訊問終結後,行政院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亦於同年4月21日正式裁定新榮國小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請參閱附件一)。行政院勞動部並依此裁定,於106年5月31日分別以勞動關4字第1060126378號函(附件二)、勞動關字第1060126378-1號函(附件三)各開罰3萬元,總計6萬元罰鍰。
6萬元的罰鍰能否防止往後的不當勞動行為?能否讓新榮國小對待會務公假回歸正軌?更重要的是整件爭議從何而起?這6萬元能否讓桃園教育界學習尊重工會,雙方攜手合作,避免不當勞動行為的發生?
未核予會務假及創設特殊請會務公假流程是否是不當勞動行為?
事情爭端來自於,林師為本會理事、新榮國小支會長、團體協約協商代表。且擔任105學年度工會會務幹部專業發展部副主任。而自從本會向新榮國小於105年3月25日提起「「導師職務輪動暨擔任行政職務獎勵」之團體協約後,林師在105學年度的會務公假便開始遇到問題。
首先是,工會於105年8月23日桃市教工字第1050000188號函發文邀請林師出席8月24日工會舉辦的「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活動,105年8月24日因校長請假不在學校,其職務代理人為教務主任。林師欲辦理公假參加研習,且依過往慣例請假程序,於假本後附上公文,並已覓妥職務代理人,經由職務代理人、教學組長、學務主任核章,最後校長職務代理人卻不願意核章。主任認為「林師請假程序有問題,不可單憑一紙工會所發之公文請假,且工會並不是正式組織,不可直接命令正式組織(即學校),公文上也沒有校長批准請假之字樣,所以這份公文不可作為請假之依據;並宣稱雖然他是職務代理人,但是沒有得到校長的全部授權,無法在假本上核章,」(此有錄音檔為證)。林師請簡主任在假本上簽註未能核章之意見,簡主任不願意,並再次強調公文並未跑完流程,卻始終未具體說明所謂的不符合請假程序究竟為何。
第二大爭議則是105年8月24日起校方開會討論針對申請人工會發的公文,爾後需由文書掛文號,並自105年8月29日起申請人工會所發的文,需由人事簽辦,以電子公文簽核方式,完成簽核流程,才能影印一份予林怡君師請假。似有特別針對工會所發公文創設與過往慣例不同的針對性處理方式,造成辦理會務公假的困難度,林師的工會會務假公文都必須先等到學校各單位主管電子簽核過後方能領到署名給自己的工會公文,然後再隨同假本簽核請假。對林師來說,往往得利用短短10分鐘下課時間,有時還得放著班上孩子無法顧及,一一詢問等待學校各單位電子簽核是否完成,可能花了一整個上午或一天的時間才能領到會務公假公文,最後甚至因為已經逾時而無法辦理會務公假。但非工會所發公文,明顯有不同待遇。9月13日林師獲得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舉辦之【同理心與責任感】保護野生動物教案競賽優選,文書組長直接e-mail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於105年9月13日105生岸字0904號函予林師辦理公假出席【同理心與責任感】保護野生動物教案競賽頒獎暨成果發表研習會。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105年9月5日藝視字第1050003198號函發函給林怡君師告知獲得教育部文藝創作獎之公文,文書組長亦直接e-mail林師,前述兩份公文皆在後來才收到紙本公文且不必附上電子簽核紀錄就請作為請假依據。
勞動部的裁罰有無依據和理由?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於裁定書中認為,新榮國小校長職務代理人簡○○於105年8月24日未核予林師以公假參加「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理由茲以標楷體摘錄裁定內文如下:
1. 工會於105年8月23日發函相對人與林甲○○老師,邀請於105年8月24日出席申請人工會辦理之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活動,翌日105年8月24日相對人校長之職務代理人簡○○主任,不願意核章,並對林甲○○老師表示:「請假要首長同意,首長同意我就幫你蓋章,所以你要撥電話問校長。你是非正式組織,不要把它搞得像可以命令正式組織。所以,校長准你假,我們會代蓋。」等語之事實。
2.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會員會核各事證認為:申請人工會發文校方,邀請林甲○○老師參與「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林師同時具有申請人工會理事、工會於相對人學校之支會長等職,據此向校方申請公假,其性質洵屬工會活動,自應受到法律保障,先予陳明。次按工會法第2條明定,工會為法人,且申請人工會成立迄今就教師相關勞動條件等事項或議題多次發函相對人,前開為林甲○○老師為會務公假及課務排代之申請,即為適例,相對人自應深知申請人工會之合法與獨立性,而簡○○擔任相對人教務主任,又係相對人學校校長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對於前開申請人工會之合法與獨立性,難諉為不知,竟以「你是非正式組織,不要把它搞得像可以命令正式組織」等敵視或輕蔑工會之語,回覆申請人工會為林甲○○老師所申請之會務公假,最終亦不願以職務代理人身分核章請假,對於申請人工會之工會活動,甚至工會組織,難謂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堪認相對人校長職務代理人簡○○於105年8月24日未核予林甲○○老師以公假參加「年金改革的危機與真相研習」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3. 同為簡○○擔任校長職務代理人期間,對其餘老師所申請之公假簡○○並未要求應先打電話向校長請示,何以要求林甲○○老師?可見有其針對性,且簡○○有前揭敵視或輕蔑工會之語,業有譯文附卷可稽,堪信為真,相對人上開所述,尚屬臨訟之詞,並無可採。
另外,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也裁定自105年8月24日起,針對申請人工會所發公文設有特殊請假流程,其行為應成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認為首應澄明者,乃校方對申請人工會所發之函文是否有別於以往情形或其他發文者而另設請假流程?
為釐清真相,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依職權傳喚林師到會作證。而從林師的證詞顯示,自105年8月24日之後,針對工會會務公假的公文至少有三種不同的請假流程。茲將勞動部所採證詞與理由以標楷體方式摘錄如下。第一種情況是,學校說因人事主任是收文的承辦人,收完文以後必須會辦相關組長、主任,因為是電子公文,所以會使用電子簽核系統簽辦,並加註意見,最後人事主任在所有人會辦完畢後,再把該公文的電子簽辦軌跡都印出,連同公文給我,我才可以依電子公文的紙本及簽辦軌跡來辦理105年8月24日以前的請假手續。
第二種情形是,因為在105年8月24日至9月初之前,文書組長告訴我說,學校召開主管會議,要更改文書組長收到工會公文後交付紙本給我這個流程,之前文書組長收到工會公文後,不用掛文號,可以直接把公文轉交給我,但在105年8月24日至9月間,工會所發公文已經由文書組長印出,所以文書組長要求我手寫簽辦。第二種情形與第一種情形不同在於,第二種雖然是電子公文,本應循電子公文簽辦流程辦理,但是學校改成要求我用紙本辦理簽辦(我不清楚學校是否還有依循電子公文的簽辦流程處理),且要求我自行在上面簽註意見,但是我原本並沒有簽辦的權限。
第三種情況是,106年1月1日後,學校告訴人事主任不需要再把簽辦的電子軌跡印給我,所以改成人事主任只給我印出來的公文,上面會有人事主任把鈞長的意見簡單註記在上面,此與第一種情形不同的是,人事主任無須再把簽辦的電子軌跡印給我,但相關組長、主任、校長還是要完成電子簽辦,人事主任才會把公文印給我,人事主任會在公文上簡單註記鈞長電子簽核之意見,我再憑紙本公文辦理請假手續。堪認相對人對於林甲○○老師憑申請人工會發文辦理請假,於105年8月24日前、後設有不同之請假流程,且與林甲○○老師以非申請人工會之發文請假之情形相異,應屬為真。
承前,針對林甲○○老師據申請人工會發函辦理請假,相對人於105年8月24日起變更請假流程,而新請假流程顯然增加林甲○○老師辦理手續之繁複,須耗費較多之請假時間,此有證人林甲○○之證詞:「當學校收到申請人工會所發的文以後,相關需要會辦的人員都要在電子簽核系統簽辦完公文以後,人事主任才會把公文給我,我才可以進行請假手續,因為各會辦人員簽辦的速度並非我能決定,因此我常常要花時間去確認簽辦的進度,請人事主任協助我請會辦人員進行簽辦動作,亦即請假需要耗費較多時間,特別是人事主任只有每周二、四會到相對人學校上班,因此只有這兩天可以請人事主任確認相關簽辦的進行程度。」相對人尚無法舉證說明變更請假流程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且同以林甲○○老師為受文者,相對人對「非」申請人工會所發之公文,即准予林甲○○老師採取較簡易之請假手續,卻對申請人工會發文要求繁瑣請假程序,自具有針對性。堪認相對人自105年8月24日起,針對申請人工會所發公文所設之請假流程,對於申請人工會之活動、組織,非謂無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申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行為成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為有理由。
沒有公平正義就難有真正的和平
勞動部六萬罰款能許一個不再歧視打壓工會、和諧的教育環境嗎?事實上,新榮國小也針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的裁定提起上訴,全案正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這也在在印證了金恩博士的名言:「沒有戰爭,不叫做和平,真正的和平,必須是正義到來那一天」。
附件一:行政院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委員會105年45號案裁決決定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BaOAWkvpee8BqNwL3vdvChLytZcue7g4/view
附件二:行政院勞動部106年5月31日勞動關4字第1060126378-1號函
附件三:行政院勞動部106年5月31日勞動關字第10601263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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