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會議報告】鄭文燦選前承諾確定跳票
桃園市106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
PS:鄭文燦市長的選前承諾確定跳票了(國中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設置學校家長會及教師之浮動代表制)
本會參加代表:羅唐泰老師(本會副理事長)
會議重點:
一、針對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提出修訂,將原條文只邀請”市教師會代表”參與,修正為”同級教師組織代表”,為顧及年度委員會正常運作,將先遴聘委員,事後再做法規修訂。
二、關於教保員106年度遷調作業採實缺單調造成無法讓教保員如願回鄉,今年(107年)將會納入連帶開缺的機制,促成更多教保員成功遷調回鄉。
三、本案係因本會會員教師申請赴國外進修須先完成銜接學分課程,使得進修學位,卻因人事單位認定與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範不符,衍生爭議。
人事室回應:目前本市尚未規範進修學分的辦法,現行的作法是有進修學分需求的老師,只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基於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動的狀況下,只須學校同意即可,也不須教育局核備,若是赴國外進修,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四、關於國中小校長遴選浮動代表制,因第一次會議各代表已充分陳述意見,不在本次會議繼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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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106 學年度第 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議程
時間:107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 16 樓 1601 會議室
主持人:高局長安邦代
壹、主席致詞
貳、上次會議委員提案執行情形確認(計 5 案,詳會議資料第 9 頁至第 13 頁)
參、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修訂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事宜,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羅唐泰委員)
說 明:
一、 各教育階段學生的身心發展與特教需求不同,鑑輔會議成員應有各階段教師代表,以兼顧各階段學生相關鑑定與輔導的權益。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 然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六項僅列本市教師會代表一至二人,基於平等原則,本會要求教育局應提供同等與會之權利。
決 議:
案由二:關於本市幼兒園教保員遷調作業,因「實缺單調」造成教保員無法調動至合適的學校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羅唐泰委員)
說 明:106年度教保員調動方式,因採「實缺單調」模式,造成調動現場多數教保員因無法順利填選合適的學校調動而選擇放棄,使得調動成功率偏低。
決 議:
案由三:有關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條文修正,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羅唐泰委員)
說 明:
一、 經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二、 續查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一條規定:「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教師參加進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會曾接獲會員申訴,擬因申請赴國外大學留職停薪進修,須先完成語言學校學分課程,使得入學攻讀學位,然本市上開要點僅規範進修學位之程序,人事單位以此為由不予核備從事進修。
四、 為提升教學知能,並積極鼓勵教師從事進修、研究,建請教育局修正旨揭要點,將放寬進修條件,以符合母法規範。
決 議:
案由四:桃園市國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設立各校教師及家長浮動代表各一,並設立桃園市教師會代表,以利落實校園民主化。(提案單位:桃園市教師會 高孟琳委員)
說 明:現行桃園市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中,出缺學校皆無浮動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與會。建議參照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辦法設置各校家長、教師浮動代表。
決 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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