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近來,因為「超額辦法」的制定,在各國小引起熱烈討論,也開始有一些教師才驚覺自己學校的校務會議已莫名奇妙的「淪陷」被改成「代表制」了!

校務會議很重要,本會自今年四月起利用公文、電子報、專題演講、新聞稿、會訊...,呼籲老師們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選擇代表制或全體制的權利在老師的手上,校長無權替大家代為決定──除非自己放棄在校務會議表決決定代表制或全體制的權利!

本會會員日前在教育部部長民意信箱投書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組成成員的問題(如附件),經教育部要求縣教育局回函得到如下結果:


正本 
發文方式:郵寄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黃淑儀
電話:03-3322101
電子信箱:064113@mail.tycg.gov.tw
受文者: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4154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端指陳本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之疑問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5年11月14日台國(一)字第0950915644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係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並為落實照顧教師權益,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二十九人者及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大參與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有關校務會議組成成員,在達到學校最大共識下實施

正本: ●●●
副本:教育部、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附件】

 

部長好:

        我是任教於桃園縣的國小教師。對於桃園縣教育局於 9547 修正發布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5523 又發文補充說明),對於該要點個人有部分疑慮不解如下,懇請部長或有關部門惠予協助說明指導:

 

  一、該要點要求校務會議必須採用「代表制」,是否與「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之內涵與精神有所違背。『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是否意指學校可擁有兩種選項,而非只能採用教師代表方式組成?

 

 二、公文補充說明有『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人者請落實全校參加校務會議,以擴

大參與。』若有人數限制,會否使得該要點之公平性受到質疑,而無法一體通用。

 

    三、公文補充說明有『有關全體教師權益事項,例如超額教師辦法等,請各校務必先召集全校教師會議徵詢全體教師意見後,再提送校務會議討論詳細辦法條文,以落實照顧全體教師之權益。』其中新增『全校教師會議』一詞,但是在各項教育法規中卻查無此會議名稱,召開此會議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是否會有質疑?又是否與前述國民教育法條文意涵有所相左之處?

 

    由於校務會議必須依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決議各項校務重大事項,會議組成成員勢必影響決議之取向,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究竟是指各校(含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未達29以上)可以自行決定採用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或是必須採用該要點所說明之代表制?懇請部長或相關部門能對此要點之適法性協助進行了解並說明回覆,以免各校校務會議因此橫生枝節。謹此。敬拜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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