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e-mail<teuniontw@gmail.com>


【補休期限】自10751日起補休()期限改於1年內補休完畢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依據行政院1074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5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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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107427日高雄市政府通函各機關學校,有關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10751日生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5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所以依上述規定,如已於10751日【之前】完成請假事實者,其補休期限仍應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不能延長為1年內。而於10751日【以後】完成請假事實者,其可以於【1年內】辦理補休完畢。

另,教育局業於106713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634537400號函修正之「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於第七點第二項規定:「例假日經指派出席或參加活動及會議之人員,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於六個月內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因故無法與會者,應事先向學校報備,由學校指派適當人員參加。」也應配合修正了。


轉貼1074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1074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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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427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372900

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並自10751日生效乙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74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辦理。
二、本府前依旨揭修正前規定訂定「本府各機關加班費管制要點」,其中有關加班補休期限6個月、專案加班時數每日4小時限制、簡任以上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不得另行支給加班費、加班費編列限額規定,自本(107)51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
三、又旨揭支給要點修正前第7點有關加班費限額規定業已刪除,爰本府1041027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431041500號函核定各機關學校加班費預算編列限額(不含中央補助款)規定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併此敘明。
四、另行政院1074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函規定有關配合修正旨揭要點,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10751日生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5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五、檢附行政院2函影本、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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