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桃源電子報※


關心教育專業 § 關心教師權益

發行日期:2005年10月6日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TEL:0952461367


 

楊梅鎮某國小教師向本會投訴:該校宣佈假日參加親職教育日的教師之補休,必須在一個月內,不影響課務的情形下補休,且不得分開請休,一次休完,是否合理?

 

經查該校之規定已違反行政院(93.11.04) 之規定「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也不合桃園縣政府之規定:「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達四小時始得補休」且教師難有一整日無課的情形,何來「不影響課務、不得分開請休、一次休完」的情形?

希望各校能就政府規定、實際情形給予教申請補休,別再自創規定了!

在此附上相關規定:

 

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 (93.11.04)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

主旨: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
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人事室於「人事法規鬆綁座談會」之檢討建議事項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桃園縣政府訊息:

 

最新消息報導

日期

11/11

職稱

人事

發佈人

黃敏雀

摘要

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

內容報導

一 依據桃園縣政府931110府人三字第0930288717號函辦理。
二 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達四小時始得補休

相關附件

931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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