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如何?教育部曾經函文屏東縣政府指出違反相關法令並要求停止適用,桃園縣政府辦理的主任介聘,也應該要重新檢討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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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郭玲如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 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 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 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 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 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 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 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 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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