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26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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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議題】基於平等原則,「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實施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應修正為全體適用

   桃園市教育局107920日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令修正的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其中的第五點的「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及第九點的「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卻只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適用,而排除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明顯為差別待遇,對於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對於全部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理應為全體適用,故本會函文教育局做修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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