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3/26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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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報告】桃園市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界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一次會議

會議會議報告

時間:108322(星期五)上午930

本會出席人員:吳泰儒(本會專業發展部主任)、熊書顯(本會總幹事)

報告人:吳泰儒

會議重點:

1.  針對新增行政專長教師在調校兩年後,得不受在校服務滿六學期之限制便可以再介聘,對此本會存有諸多疑慮,且此次開會時間為322(),但321日才通知本會參與會議,許多細節本會內部仍無達成共識,故當天此項議程最後與其他委員無達成共識,暫時維持原條文,本會也將持續與教育局瞭解。

2.  本會在會議中提出,有會員反映於106年參加桃園市國民小學新進教師甄選而考上桃園市國小正式教師,依「106年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中規定,需於原介聘學校實際擔任教師滿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然而依10768日修正且於10811日開始執行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第二款-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前項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實行前得依各直轄市、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規定辦理。」希望局裡能考量,讓有結婚及生活不便且有具體事實的老師,能在服務滿四學期後有提出市外介聘的資格,這樣也符合該辦法的精神,方便讓以上情形的老師能夠無後顧之憂專心教書,當天會議針對此點也無法達成共識,但本工會仍將繼續爭取,期能讓老師有良好的教學環境與品質。

 

桃園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1 次會議議程 壹、時間:108 3 22 日(星期五)上午 9 30

貳、地點:成功國小會議室

參、主持人:教育局高局長安邦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名冊                          

伍、主席致詞:

陸、業務報告:   

 一、108 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 之承辦縣市為臺南市,並業於 107 12 21 日召開「108 年臺閩地區公 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第 1 次會議」。    

二、有關本市本(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組織表 1 (如附件 1),請各委員及各組組長協助確認。    

三、有關108 學年度預計分發國小公費生,將於超額教師及市內()教師介聘作業後,辦理分發作業。    

四、考量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英語專長教師之特考特用及專長資格需求,經本(108)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 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之介聘及轉任年限限制規範援例(107 年度)辦理(如 附件 2),規範如下:   

()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任教滿3年, 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3年,始可申 請參加市內(外)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並應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轉任為國小、幼兒園各類教師。    

五、本(108)年度國小及幼兒園介聘作業順序援例(107 年度)辦理(如附件 3), 順序如下:            

()學前特教班教師介聘。      ()幼兒園普通班教師介聘

()國小特教班教師介聘。      ()國小藝術才能班教師介聘聘()國小加註英語專長教師介聘。()國小專任輔導教師介聘聘()國小原住民族籍教師介聘。  ()國小普通班教師介聘聘。()國小普通班行政專長介聘。 

六、本局於106 年度起請青溪國小協助建置行政專長介聘線上平台系統(人才資2 料庫線上服務平台),讓具行政專長教師登錄個人學經歷、專長等基本資 料,以協助需求學校之校長選才。本年度擬援例請青溪國小協助平台維護,相關經費另案報局。

 

柒、議案討論:

案由一:本市本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作業日程表(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明:

 一、本年度介聘作業日程表係配合市外介聘時程辦理,擬訂本市教師介聘作 業日程表(草案)(如附件 4)

二、日程表草案提交本次會議討論通過後,並於本年度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甄選人事作業說明會報告後,公告於本局人事徵聘之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介 聘網站。

三、檢附108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 程表、107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作業日程表及本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各 1 (如附件 5)

  議:

 

案由二:有關本市本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委託辦理教師介聘工作申請書(草案) 一案,提請討論。

  明:檢附本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委託辦理教師介聘工作申請書(草案) 1 (如附件 6)

  議: 

 

案由三:有關研修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

項規 定、本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市內介聘申請表及教師市內介聘校長推薦函(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明: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經 107 6 8 日教育部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22228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0 (原名 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二、 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助其所屬原住民族中、小 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師,得優先辦理原住民身分教師之介 聘。」;另上開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國 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 (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 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  

三、次查本市107 109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學校類型名冊業經教育部107 9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97331 號函核定在案,本市國小學校類 型區分為一般、非山非市、偏遠、特殊偏遠地區等。     

四、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及學校類型併同修正部分規定,修 正草案提交本次會議討論。    

五、有關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申請表,特殊教育類別依本局特殊教育科建議新增各項選項(詳如申請表),俾利申請人選填。    

六、有關市內及市外教師介聘是否新增申請人切結事項一節:    ()往年於積分審查作業曾發生申請人申請介聘條件不符、介聘申請類 別錯誤欲修改、抑或積分審查完成後反映審查當日未備齊證明文件 欲再行補件之情事,恐影響其他教師介聘權益,是否需針對教師介聘申請新增如「本人已自行確認符合申請資格,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偽造、不實、或不符資格等情事,取消介聘資格」等類此切結文 字,提請討論。        

()本局於 108 1 15 日召開本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聯 合介聘籌備會暨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考量增加切結文字可達到申請人自我警惕及維護其他教師介聘權益之效益,本案提交本次會 議討論。    

七、檢附桃園市 107 109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學校類型名冊(核定版)、 本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市內介聘校長推薦函(草案)、本市市立國民小 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對照表、修正後本市 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草案)及修正後附 表 1 至附表 4(草案)等相關資料各 1 (如附件 7)

  議:

 

案由四:有關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明:   

一、本局107 9 14 日召開本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檢討會議,決議有關市內及市外教師介聘積分審查,108 年度是 否先進行書面審查(預審程序)一案,提交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 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研議預審之可行性及相關作法。    

二、本局於108 1 15 日召開本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聯合介 聘籌備會暨工作小組第 1 次會議,有關市內及市外教師介聘積分審查是否先進行書面審查(預審程序)一節,決議事項如下:      

()考量以往審查作業積分爭議多為「研習」項目之採計,研議於積分審查作業前公告審查參考原則及「研習」項目採計基準,並於本年度人 事作業說明會加強宣導,另積分審查作業當日針對「研習」項目增加 審查人員,爰建議不新增書面審查(預審程序)      

()請審查組研議積分審查參考原則,並提交本市 108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 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會議確認。    

三、檢附 108 年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作業積分審 查參考原則(草案)1 (如附件 8)

  議: 

 

案由五:有關本市市立平鎮幼兒園園長晏文娟於任期屆滿後無意續任,得否由本局辦理優先介聘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幼兒教育科)

  明:    

一、依據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 12 條規定:「(1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 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 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 任教師或契約進用教保員,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 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二、查旨揭園長聘期自 104 7 2 日起至 108 7 1 日止,且該員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擬依所提具 108 學年度市立幼兒園園 長續任意願調查表及本辦法之規定,於任期屆滿後由本局協助優先介聘至 市內其他公立幼兒園擔任教師。    

三、經詢其他五都目前皆無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屆滿後無意續任並希望優先介聘至其他幼兒園擔任教師之情形,其中臺南市刻正研修教師市內介聘作 業要點,擬將公立幼兒園園長納入市內教師介聘作業第 1 階段辦理(優先 於超額教師介聘)

    四、檢附本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 法 1 (如附件 9)

  議: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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