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26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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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成立特教委員會

 

特教老師在校園中人數很少,在很多議題上屬於弱勢的一群,值得大家關心,所以,桃園縣教師會成立了特殊教育委員會,讓特教老師有發聲的管道,也感謝所有願意付出時間與精神的代表們。


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四),下午13:30~16:30
二、 地點:國立桃園啟智學校二樓視聽室
三、 主辦單位:桃園縣教師會
四、 協辦單位: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五、 出席人員:林麗瑛 (大業國小)、林鈴慧 (桃園啟智)、鄭亦真 (桃園啟智)、
鄒淑貞 (菓林國小)、游素娟 (龜山國小)、游長遠 (茄苳國小)、
許維葳 (仁和國中)、盧志偉 (埔頂國小)、呂珮宜 (新屋國小)、
田 興 (龍潭國中)、游敬恆 (介壽國中)、侯振輝 (新明國小)、
郭奕宏 (宋屋國小)、劉碧如 (平興國中)、吳國鼎 (平鎮國中)、
陳志宇 (中壢國中)、張令宜 (楊梅國小)、李麗紅 (瑞塘國小)、
張睿珽 (楊明國中)、吳成豪 (華勛國小)、陳純惠 (仁美國中)、
鍾美華 (瑞塘國小)
六、選舉:
當選名單如下:
(一)、各鄉鎮市代表一名:大園鄉:鄒淑貞 (菓林國小)
龜山鄉:游素娟 (龜山國小)
八德市:游長遠 (茄苳國小)
新屋鄉:彭慧慈 (埔頂國小)
龍潭鄉:田 興 (龍潭國中)
復興鄉:陳雅貞 (介壽國中)
平鎮市:劉碧如 (平興國中)
桃園市:林麗瑛 (大業國小)
大溪鎮:許維葳 (仁和國中)
中壢市:侯振輝 (新明國小) 
楊梅鎮:李麗紅 (瑞塘國小)
桃園啟智:林鈴慧、鄭亦真

(二)、副主任委員二名: 楊梅鎮:李麗紅 (瑞塘國小)
桃園啟智:林鈴慧
(三)、主任委員一名: 中壢市:侯振輝 (新明國小)

七、討論事項:

一、贊成特殊班雙導師之設置,但導師費之領取是每班2000元,或是每人2000元?
二、特教老師兼任特教組長,授課時數可減為14-16節,但資源班之最低授課時數為每班40節,其餘授課時數如何處置?
三、資源班學生入班人數無上限,常造成老師負擔沉重,提案建議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協商訂定資源班之師生比。
四、根據桃園縣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
(一) 以不增班為原則。
(二) 不違反教育部小班小校原則下,國小一、二年級每班三十五人為編列基礎。
(三) 在不違反前述二項前提下,普通班每安置一名嚴重情緒障礙或自閉症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每安置一名,酌減該班人數一名。
(四) 為維持前述(一)、(二)項原則,學校得彈性調降因安置特殊學生而酌減之人數。
因以不增班為原則之下,當學校單位在安置學生時,常造成學校之困擾。
提案建議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協商處理。
五、目前桃園縣各中小學,在訂定超額教師辦法草案時,特教班教師成為弱勢族群,當特教老師轉任普通班教師時,在同一學校教學年資歸零計算;且也有學校當普通班減班時,特教老師也列入超額名單內,實在不合理。建議請桃園縣教師會在教育局訂定超額教師辦法時,代為反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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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95.10.19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設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政策之制訂,以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三條  本委員會辦公位址設於桃園縣教師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維護本會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協助桃園縣教師會整合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及協助完成交辦有關事務。
  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訂定聘約準則、聘約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或會議陳述意見。
  主動研討、協調、解決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相關問題。
  促進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進修及學術交流,提高教師之專業能力與地位。
  促進各級學校校際間特殊教育資訊交流、意見溝通、感情聯誼、力量團結。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15人,由本會所屬之各特殊教育類學校教師會與設有特殊班之學校教師會(分會)推派,各鄉鎮指派一名代表及特殊學校代表二人組成,其任期與本會理監事任期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視需要置副主任委員一∼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提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且得視需要出席本會之相關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議決特殊教育相關議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臨時委員會召開條件如下:

   五分之一委員連署。

   委員會決議。

   主任委員召集。
各項會議後一週內,應將會議決議送請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參考辦理。

第十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桃園縣教師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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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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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