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感謝本會顧問律師邱清銜律師協助處理會務幹部公假事宜
有關本會會務教師申請公假處理會務,應該是告一段落了,感謝邱律師協助本會會務假的問題,分別寄出律師函給各學校,校長們看了應該是清楚明白:「行政上平等原則」...等問題。
在此附上給各會務幹部學校之律師函供大家參考。
PS:為節省版面,請自動替換律師函上相關人員姓名與學校之對照:
行政組組長范姜仲宇老師──
受文者:桃園縣立新屋國民小學(桃園縣新屋鄉新生村中正路196號)
服務活動組組長蘇俊叡老師──
受文者:桃園縣員樹林國民小學(335桃園縣大溪鎮員林路2段450號)
政策研究羅浚瑀老師──
受文者:桃園縣大溪國民小學(33541桃園縣大溪鎮登龍路19號 )
資訊部主任余章維老師──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民小學(324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頂段375巷45號)
松鼎律師聯合事務所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環北路1號8樓
發文日期:95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松律字第1011號
傳 真:(03)4919904
聯絡電話:(03)4919901~3 32750
桃園縣新屋鄉新生村中正路196號
受文者:桃園縣立新屋國民小學
主旨:就代桃園縣教師會函請貴校依法核准會務幹部公假,詳如說明事。
說明:
一、
依據桃園縣教師會委託意旨辦理。
二、 按桃園縣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第26條所成立之法定教師組織,並經核備在案,而為達成教師法第27條明文所定之基本任務,勢必須邀請組織成員之教師擔任幹部,以遂應會務之需求。又教師法第28條第2項明文規定:「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學校自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幹部即為對其不利之待遇,否則自屬違法!今查桃園縣教師會前於民國(以下同)95年6月21日有以95縣教師字第150號函件,邀請貴校范姜仲宇老師擔任行政組長乙職,並請貴校准予公假,期間自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止;惟貴校卻遲無准假之回應,嗣於95年9月22日再次以95縣教師字第192號函件請求,仍無結果。此相較貴校核准其他相類之公假申請,待遇可謂天差地別,違反行政上平等原則甚矣!是貴校顯有就擔任教師會幹部之教師為不利待遇之違法情事!
三、 查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件,其內容在闡述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所授權制定之教師請假規則,惟此種由法律授權而制定之行政規則,其法位階係在母法之教師法之下,效力上不得牴觸教師法之規定或擴大教師法所無之限制,否則即屬違法、違憲。而前已論及,教師法第28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為:「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是此種教師法所賦予之法定教師權利保障,尚不因教育部之部頒教師請假規則而受其不當拘束,特別係參與教師組織或活動之公假申請上,教育部所謂「須經學校同意」乙節,並無法律依據可言!即實則學校原則上並無准許與否之裁量權力,「經同意」乙語僅能認定為形式上行政程序之要求!故依法而言,學校自不得違法藉故不允假或延宕、怠惰公假之申請。
四、 桃園縣教師會就會務幹部請求准予公假之申請,因未獲貴校適法回應而甚感疑惑,不明白貴校之辦理進度與考量,故委請本律師發函貴校,陳明本件公假申請之適法性,俾免無謂糾紛,尚請貴校依法辦理,實為幸甚!
正本:桃園縣立新屋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桃園縣政府
【附件一】
桃園縣新屋鄉新屋國民小學 函
地址:327桃園縣新屋鄉新生村中正路196號
承辦人:莊美玲
電話:03-4772016
傳真:03-4771036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屋小人字第095000329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校教師范姜仲宇協助貴會處理會務公假乙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2日府教學字第0951289229號函辦理。
二、請貴會提供每月辦理有關教師專業成長活動或各項會議等工作計劃送 達本校憑辦。
三、公假依實核給期間至95年12月31日為原則。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本校人事室
校長 鄭詩釧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系列)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是否「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