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一)請問朱立倫縣長:您認為教育局長張明文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嗎?

●94年11月10日,與教育局長教育座談會,桃園縣教師會要求「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4年11月10日,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爽快回應「同意縣教師會所提訴求,並建議訴求3之「義工」部分,請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研擬將學校交通義工編列「義交第四大隊」及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94年12月29日,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桃園縣教育局表示將以專案處理:「有關本縣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補修,無法依現行加班補休處理要點辦理。」並於下次會議擬定條文。

●95年11月22日,桃園縣教育局95年11月22日「教育發展諮詢會議」,對於「有關本縣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補休」完全沒有處理。【附件三】


 

【附件一】

桃園縣教育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卅分
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教師會訴求:
1.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2.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5.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6.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7.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決議:
1.同意縣教師會所提訴求,並建議訴求3之「義工」部分,請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研擬將學校交通義工編列「義交第四大隊」及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在12月底前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附件二】

●(教育局議程)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
會議議程
一、時間:94年12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
二、地點:本府1401會議室
三、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四、主席:張局長明文
五、主席致詞:
六、工作報告:本縣研擬「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情形。
七、提案討論:
  案由:研討「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草案」
  說明:相關條文如附件。
決議:
八、提案討論: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說明: 
一、 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全體教師(含兼職行政之教師)共同負責。
二、 避免國中小學生在馬路上擔任教勤務。
三、 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四、 有關本縣教師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補修,無法依現行加班補休處理要點辦理,得否研議專案處理。
五、 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方式向學校申請延後、亦或免輪值導護工作。

決議:

縣府提出五點說明,將合併縣教師會訴求八點(如附件二)交由下次會議擬定條文。

【附件三】

桃園縣教育局95年11月22日「教育發展諮詢會議」

案由

桃園縣政府實際執行狀況

桃園縣教師會意見

案由(四)

 

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一、95年12月29日召開「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時間原則訂定暨導護工作實施座談會」,確定下列共識。

    1.學生避免在馬路擔任交通勤務。

    2.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得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盡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懷孕女老師及特殊個案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方式向學校申請延後或免輪值導護工作。

    5.老師以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為原則,校外部份,鼓勵學校志工協助負責。

 

二、96年預算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因公涉訟費用之補助以保障老師。

本會要求「1.學生『禁止』在馬路擔任交通勤務。」

上次會議上共識,應再開會確認:

1.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2.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5.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6.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7.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有關編列預算部分應行文函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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