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有關學校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一事,本會在94年11月與教育局長座談時提出,後來教育局於95年5月召開相關授課時數會議,95年6月教育局發出國小教師會理事長可以減課的公文,本會於同月公開要求教育局做是不要只做一半,教育局推說因為國中授課的會議還要再開才可以發文,結果,國中的授課節數還是沒有開,卻在95年11月由教育局召開教育發展諮詢會議,會中教育局答應以補發函的方式先處理國中教師會理事長的減課,結果一等,學期又結束了;無奈,96年2月本會只好再行公文【如附件】「提醒」教育局,現在教育局終於把公文發出來了──本縣國民中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
一個簡單的公文歷經一年多,桃園縣政府行政效率堪稱第一?!確實令人刮目相看!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許菀玲
電話:3322101-7420
傳真: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0600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建議「本縣國民中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96年2月12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27號函暨95年11月22日「桃園縣95年度教育發展諮詢會議」決議辦理。
二、自95學年度起,各校依「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如有編餘課程,各校之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比照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惟仍應透過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督學室、本府教育局數位教育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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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件】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27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國民中學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得酌減課之事宜,請 貴府補發函知各校協助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4年11月25日府教體字第0940332779號函,已請各校提供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協助,並建立良好互動運作機制。
二、95年6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函,僅說明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於有編餘節數時得比照家長會秘書酌減授課時數1至2節之原則。
三、95年11月22日 貴府召開「桃園縣95年度教育發展諮詢會議」, 當日會議中同意以補發函方式,請本縣各國民中學比照國民小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之原則協助辦理。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理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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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