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3/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請 縣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桃園縣有一些天才校長,為了因應縣政府同意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可以補休的公文,竟然以「為了要補休,所以,要求提早(或延長)站導護時間」?!

這下子可好了,縣府原本的美意,也因為這些校長的天才做法,讓老師們很反感,這也要怪縣政府好事做一半,留了一個尾巴讓大家罵!

就像教育部新聞稿說的:「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

據我們調查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都同意「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甚至台中縣、新竹市都對擔任導護的教師有行政獎勵,

比起這些縣市,桃園縣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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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 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 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四、實際上各校皆以「週」來安排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建請 貴府 參考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之作法, 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


五、本會建請 貴府同意「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 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並發函各校 辦理,以敉平紛擾。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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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17號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
主旨:為本縣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請 查照 見復。
說明:
一、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於上下學及校園內之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不宜忽略所衍生之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二、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在目前尚無法律依據之前(附件一), 貴府得否體恤教師因擔任導護產生之超時工作,秉持勞務與報酬之對價原則,在無加班費編列之學校,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讓教師得於課務自理下擇期補休?
三、經查南投縣、宜蘭縣、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台中縣等各縣市皆已先後發函所轄學校,同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給予補休之照顧。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人後。
四、各校教師基於愛心付出,參與導護工作,皆採輪流制度; 貴府是否同意學校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值週乙週後,在課務自理原則下得以補休0.5日?請 貴府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一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聯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E-mail:senny01@mail.moe.gov.tw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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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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